劳动法思考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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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思考题参考答案
1、现行的劳动法是何时颁布和实施的?(《劳动法》成文时间)
1、现行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劳动法的含义是什么?
2、(1)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是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如有的法学著作以《劳动法》作为其书名。
3、劳动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3、劳动法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4、简述劳动法的适用对象。
(《劳动法》第2条)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劳动法》第3条)
5、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承担哪些义务?(《劳动法》第3条)
6、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7、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义务?(《劳动法》第4条)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8、劳动者依法参加民主管理的途径有哪些?(《劳动法》第8条)
8、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简述劳动法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作用。
9、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一直起着巨大作用,就具体而言:(1)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在既取决于生产力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A、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B、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
C、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系统中的能动作用;
D、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E、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2)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A、确认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B、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法律条件;C、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并确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D、建立职工参与、集体谈判、调解、仲裁等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为保障劳动力市场顺利运行提供一套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机制。
(3)劳动法对人权的作用:劳动法作为劳动者保护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劳动法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范劳动者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
(4)劳动法对社会安定的作用:通过劳动法可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根本利益一致性,一般只存在非对抗性矛盾。
但是劳动方面的某些问题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
为此,我们也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劳动法对社会安定的保障作用。
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劳动立法和执法,促进劳动就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议,创造社会安定的政治
局面。
10、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居于什么地位?(《读本》第167-168页)
10、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11、劳动法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做了哪些规定?(《劳动法》第10、11条)
1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2、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涉及了哪几种情况?(《劳动法》第12条)
12、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涉及了以下几种情况: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信仰歧视。
第13条又对性别歧视作了特别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3、我国劳动就业包括哪些主要形式?(《劳动法》第二章)
13、我国劳动就业实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4)、自谋职业;(5)、国家安置就业。
14、劳动就业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劳动法》第二章)
14、一是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二是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三是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四是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15、劳动法对妇女就业权利提供了怎样的保障?(《劳动法》第13条)
1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6、劳动法在劳动就业方面对哪些特殊群体作了保障性规定?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16、劳动法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谋职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作了保障性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7、劳动法对于禁止使用童工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15条)
17、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8、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
18、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9、劳动合同的特征包括哪些?(《读本》第169-170页)
19、一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
20、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企业承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20、(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A、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身份从属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他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而与用人单位有身份从属关系。
B、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作为劳动力动态形成的劳动行为;C、劳务活动里劳务提供方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并由自己组织指挥承担风险;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劳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D、劳务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与商品交换中的价款具有同样性质,其数额确定须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或分批支付;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里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须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持续和定期支付。
(2)劳动合同与企业承包合同的区别:企业承包合同里当事人双方分别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内容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为企业和职工,其内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
企业承包合同里以经营管理责任制为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则以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围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经营成果负责,而作为职工,则只对本人承担的劳动任务负责;承包人的收入兼有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性质,职工收入只具有
劳动报酬性质。
21、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21、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2、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读本》第171页)
22、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如何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读本》第171页)
23、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基本条款?(《劳动法》第19条)
24、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5、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劳动法》第17条)
25、包括确定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
(1)确定合同当事人阶段:A、公布招工(招聘)简章;B、自愿报名;C、全面考核;D、择优录用。
(2)确定合同内容阶段:A、提出合同草案;B、介绍内部劳动规则;C、商定合同内容;D、签名盖章;E、鉴证。
26、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
26、是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无限期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2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7、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8、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21条)
28、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9、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
29、(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0、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程序是什么?
30、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裁减人员,需经过哪些程序?
3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2、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3、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
33、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
34、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5、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是什么?(《劳动法》第31条)
3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6、什么是集体合同?(《劳动法》第32条)
36、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7、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劳动法》第33条)
37、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38、简述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劳动法》第33条)
A起草:首先需组建起草集体合同文本的工作机构,其次是征求职工意见,拟订草案;
B协商:文本起草后,由主体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C审议: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D签约:草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履行签字仪式;
E登记:集体合同签字后,将合同文本及其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请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同时企业工会将签字后的合同文本及其全部附件和说明报上一级工会;
F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利用多种形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39、简述集体合同的生效要件。
(《劳动法》第34条)
39、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登记申请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0、简述集体合同的效力。
(《劳动法》第35条)
40、集体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1、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别。
(《读本》第180页)
41、一是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个人,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主体一方为职工自愿结合而建立的工会,另一方为企业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
二是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三是作用不同。
集体合同带有组织劳动、加强民主管理的性质,通过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企业、工会及全体职工各自的具体职责,达到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的目的。
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单位招用职工时与职工订立的一种协议。
根据该协议,职工加入企业、事业单位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则给付劳动者报酬,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
四是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并存;集体合同一律为要式合同。
五是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
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条件等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
六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参加劳动之前。
42、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哪些规定?(《读本》第195页,《集体合同规定第39-41条》
42、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二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3、什么是集体协商?(《读本》第179页)
43、集体协商是专指用人单位与相应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为确定劳动条件和标准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而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44、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关系怎样?(《读本》第179-180页)
44、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两个制度。
一方面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关键环节,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协商的质量决定集体合同的质量。
未经协商而订立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另一方面,集体协商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一种独立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45、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的关系怎样?
45、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就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侧重于在内容上是否存在忽视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地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等。
46、简述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读本》第183页)
46、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二是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的保证;三是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关键环节;四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47、为什么说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47、(1)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劳动法》明确规定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一种团体协议,所以,它具有法律性质;(2)合同内容具有合法性。
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在协商集体合同内容时,首先遵循的原则,就是合法的原则。
(3)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有严格的制度规定的。
一是其内容是双方认可的,签约双方协商产生的,各自的义务都可履行的;二是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三是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的;四是经政府劳动部门审查登记备案的。
由此,可确认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它一经签字登记,即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48、签订集体合同遵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读本》第185页)
48、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49、企业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责任是什么?(《读本》第185页)
49、一是在协商签订合同前,企业工会要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等情况作较全面的了解;二是广泛发动群众,搞好学习宣传、培训。
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三是深入调研、征求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合同草案;四是选好职工方协商代表,要注意尽力吸收有关专家或专门人才;五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在协商中要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50、为什么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还要求企业签订专项工资协议?
50、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还要求企业签订专项工资协议,首先这一要求在劳动部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都作过这方面的规定。
其次,集体合同中虽也包含了工资分配方面的内容,但这些条款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不便操作。
由于工资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和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加之有些企业效益不佳,职工最低工资难以保障,故要求企业签订专项的工资协议,以此来维护职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再就是工资协商有利于推动集体合同的深入开展,它是深入开展集体合同工作的切入点。
51、《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1)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
(2)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
(3)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有前款第(1)、(2)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职工协商代表损失;拒不改正的,责令给予职工协商代表实际损失2倍的赔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2、我国现行的法定节日包括哪些?(《劳动法》第40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1999年9月18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