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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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环评字[2018]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1.10
【实施日期】201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琼环评字〔2018〕3号)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验收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由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开展环保部门验收以外的其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二、验收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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