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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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AA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xx水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0 年第号
《江西AAxx水电厂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已经于200 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二〇〇年月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励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集体或个人)完成的技术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经过实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生产、经营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条例进行奖励。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正式职工、离退休职工、学徒工。

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推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
江西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
江西省电力工会关于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有关文件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厂部设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分别挂靠厂安全生产部。

3.2 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审核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评审办法的审批。

3.3 办公室职责:组织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上报和资料整编归档等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的授奖内容及条件:
4.1.1 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发展以及新产品的开发。

4.1.2 工艺、试验、检验和控制方法;栽培技术、植物保护技术、养殖技术、安全生产技术;医疗、卫生、劳动保护、技术物资储备、养护;运输技术的改进。

4.1.3 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动力、设备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4.1.4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4.1.5 技改、大修理中的技术进步、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技术的改进。

4.1.6 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技术开发的应用、软件开发,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4.1.7 对以上领域的组织管理中,具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4.2 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4.2.1 合理化建议的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4.2.1.1 申报条件:必须是经采纳或准备采纳,或者是具有采纳价值的建议方能参加评审,己采纳并经实施后证明的合理化建议可以参加各种格次的评奖,准备采纳或具有采纳价值作为技术储备的建议一般只能参加五等奖以后格次的评奖,不能申报一至四等奖。

4.2.1.2 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由建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项目登记表(按要求分别填写:工作部门、工龄、职务、职称:建议项目实施方案、方法或措施等简要说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2)登记表上交各主管部门签订采纳意见,再由评审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或专门机构审定同意采纳。

3)评审奖励:先由有关业务部门对该项目每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进行计算或评分,经评委会或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会议确定该项目的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并报厂领导批准兑奖。

4.2.2 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
4.2.2.1 申报条件:所申报的科技进步项目必须经本厂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已试运行期满,且被实践所检验的无安全隐患的项目。

报上级部门评奖的项目,还必须经过江西分公司或江西AA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含评审、验收),其范围包括应用性研究成果和理论性研究成果。

4.2.2.2 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科技进步项目必须用A4纸填写,《科技进步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交分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生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查,最后经厂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实施。

2)申报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除应具备《科技进步项目申报书》和《可研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填写《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经济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试验测试报告》、《运行报告》和生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鉴定报告》<对于上级省公司或上级单位评奖项目,还应具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证书和《查新报告》>一式二份,并存入软盘报厂评审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奖励等级和奖金。

3)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成果,主要完成部门是申报部门。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参与的项目,申报时还应填写《领导干部参加项目研究表》。

4.3 评审办法及标准
4.3.1 评审机构
4.3.1.1 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由厂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4.3.1.2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委员若干名,常务秘书1名。

分别由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任职资格:
1)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专业的中级(层)及以上的技术职称(职务)。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行科技领域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知识面广。

4.3.2 评审办法
4.3.2.1 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于12月底或次年元月进行,由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评审。

4.3.2.2 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项目的评审采取主审负责制,即每一项目由主审人负责介绍并提出评价意见,供其他人员参考。

4.3.2.3 合理化建议奖的评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科技进步项目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项目评审等级按得票超过到场评审人员三分之二确定,得票不足三分之二的纳入下一等级选票数进行统计。

4.3.2.4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按年经济效益分为十个奖励等级。

其中前五个等级的奖励由上级单位评审认定,本厂负责六至十等奖的评审,推荐一至五等奖。

4.3.2.5 对于那些难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4.3.2.6 作为技术储备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其作用的大小可以参加本厂六至十等奖的评审,但上报上级单位评审的,最多只能申报五等奖。

4.3.2.7 科技进步奖励项目按先进水平、应用范围、采纳范围等分为六个奖励等级,其中一至三等奖由上级单位评审认定。

本厂负责四至六等奖的评审,推荐一至三等奖的项目。

4.3.3 评审标准及奖励
4.3.3.1 合理化建议、科技进步项目的评审及奖励标准按厂工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4.3.3.2 对于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效益者,可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4.3.3.3 对于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厂部将根据部门推荐,每年分别评出五至十名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4.3.3.4 合理化建议和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规定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4.4 异议及处理
4.4.1 集体或个人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5天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厂安全监督生产部)提出,逾期不受理。

4.4.2 提出异议的集体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盖章或签名),否则不受理。

4.4.3 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4.4.4 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将撤消对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批评。

5 监督检查和奖惩或责任
5.1 本管理制度由厂长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进行对口负责监督检查。

5.2 实施过程各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5.3 本管理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标准委托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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