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立足司法责任制构建捕诉合一模式(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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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立足司法责任制构建捕诉合一模式(最新)
当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办案理念以及面临的司法环境都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人们对高品质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提高,一些工作机制、工作模式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改变当前捕诉分离机制,建立以司法责任制为基础的捕诉合一模式就是一项亟须推进的改革。
理由在于:
一是有利于丰富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建立和完善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完整的办案权,使检察官或办案组能够全面、地掌握侦查活动的全貌,能够全面完整地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界定性质和适用法律。
但在目前捕诉分离的工作模式下,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都不能完整地享有审查权,因为,侦监部门在侦查初期只能审查有限的证据,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也只能在侦查终结后审查完整的证据。
而事实上,对侦查部门来说,审查逮捕决定作出后,还需要调取大量的证据,原来移送给侦监部门的审查逮捕证据很有可能因补充的新证据而发生变化,而此时,侦监部门
对审查前与审查后的证据是否吻合、印证,是否出现了非法证据等情况一概不知,也就无法对后续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由于公诉部门审查的是侦查终结后的证据和事实,那么,他们对侦查期间的侦查活动也完全不掌握,这就产生了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整性、自然延伸性与审查监督的人为切割的矛盾。
由此可见,无论是侦监部门还是公诉部门都不能对侦查活动进行完整的监督。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事实上也无法完全落实和覆盖办案全过程,这将导致实践中各部门在责任认定时产生互相扯皮、责任主体不集中的局面,而司法责任制却要求办案责任主体明确。
如果捕诉合一,那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责任主体只有一个,追责主体也就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就真正得到了落实。
二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实践中,有人担心捕诉合一后,会缺少监督制约,影响办案质量。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因为,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审查监督权完整了,意味着责任也加重了,在审查逮捕时检察官就要考虑将来起诉的问题。
因此,在作出决定时,必然会认真审查批捕阶段的证据情况和考虑事实是否会在起诉阶段发生变化,批捕后能否取得起诉所需要的证据等情况,这样可有效提高
办案质量。
近几年纠正的一批案件中发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前一个环节的办案人员把解决疑点和矛盾的希望习惯性寄托在后续环节的办案人员身上,最后导致案件错判。
因此,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在作出批捕决定时,在证据审查方面会更加仔细,避免发生“宁可错诉,不可错放”的现象。
三是有利于提高侦查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如果捕诉合一,检察官从一开始就能够掌握和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决定作出后也会有针对性、有指向性地跟进监督后续侦查活动,对批捕或不批捕还需要调取哪些证据、怎么调取证据、证据标准需要达到什么程度,都会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引导,侦查机关就可按照起诉标准进行后续侦查活动。
同时,检察官一开始就会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能将存在的非法证据一次性排除掉,防止在批捕阶段已经解决的问题在起诉阶段再次发生,既提高了监督效率,也能降低监督成本。
四是有利于解决过程监督与终局决定之间的矛盾。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审查批捕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只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批捕或不批捕本身不是终局性决定,即使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