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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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4
•【字号】亳政办[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
作的通知
(亳政办〔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国家还贷型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我市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急剧增加,公路和桥梁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安徽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治超〔2008〕1号)和《安徽省交通厅等十厅局关于印发2009年安徽省治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路〔2009〕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认清我市治超形势的严峻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减轻超限运输车辆
对公路基础设施的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2009年治超各项工作安排,成立专门组织,确定专职宣传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我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坚定决心,动员全社会参与治超宣传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使“治超”工作深入人心。
(三)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执法工作。
要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要予以卸载,符合标准后方能放行;对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人员,要实行严格的扣分制度。
公安、交警部门要适当增加治超站点的警力,切实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聚众闹事、阻塞交通、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逃逸、带车绕行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对强行冲卡、逃逸的超限超载车辆,交警、运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对严重超限超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公开予以曝光。
要加强执法队伍教育与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廉洁、高效。
(四)加大“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力度。
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非法改装车清理整顿力度,对非法改装或兼营改装车辆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网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杜绝非法改装、非法拼装车辆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严格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工作,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等工作。
(五)加大流动治超工作力度。
针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流动性和时段性特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动治超工作力度,尤其是对超限超载车辆出现较多的路段,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以卸为主,依法打击恶
意超限超载行为,把公路超限超载控制在萌芽状态,维护公路路况良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及本行业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坚决落实工作责任制。
凡频繁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监察、纠风、督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超限超载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或单位,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推进收费站改治超站工作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设置方案,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认真做好道路和卸货场地的硬化等前期工作,加快收费站改治超站工作步伐,为治超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