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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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为保障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安全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要求。
二、备案审批范围
1. 非煤矿山企业;
2. 金属冶炼企业;
3.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
4.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5.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6. 中型规模以上(含中型规模)工矿商贸企业(包括:金属冶炼、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7. 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备案审批程序
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
织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措施等。
2. 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
预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实用性等。
3. 评审通过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4. 备案材料应包括: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实用性;
(2)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充分考虑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4)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6. 审核通过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
取得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四、备案审批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备案的应急预案真实、准确、完整。
2. 备案材料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3. 备案材料应使用规范用语,不得使用模糊不清、误导性的语言。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备案审批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监督管理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
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
的能力。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
行评估,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本备案审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