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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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2.11.19
•【文号】教职成厅函[2012]39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要求,推动行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行业企业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专项统计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本市行业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好所辖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行业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好本市区域内企业职工教育统计工作。

2.确定铁路、机械、水利、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
协会,作为并列统计单位,分别独立进行本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和信息发布,并报送教育部。

3.2012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教育的统计,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辖地区全部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数据,统计对象限于企业职工。

4.做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省级和地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责任和实施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经费,加强与部门(行业)、企业的沟通,形成实施统计工作畅通有效的渠道。

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统计任务。

工作还不到位的地方,要认真整改,研究制定做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统计工作。

5.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填写有关统计报表时,要认真阅读报表的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提供技术支持,请登陆全国职工教育统计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系统网址,相关技术问题可拨打网页上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各统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结果逐级上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行业部门和协会应于2013年3月底前完成此项统计工作,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联系人:韩梅
联系电话:010-66096563
附件: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制〔2011〕33号
有效期至:2013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1年10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33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
注:1、表栏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3栏“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2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33号
注: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

表栏关系:10=1+4+7,11=2+5+8, 12=3+6+9。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3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33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
注:1、本表1、2、3、4、5、6、7、8、9、10、11、12各栏按人次统计。

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表
表号:职培1-4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33号
填报单位:统计年度:制表
注:1、表栏关系:3=5+6+7,8=9+10+11,12=13+14+15。

2、各栏目内容请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指本单位的在岗与非在岗人数。

下列各项指标均指本单位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2、博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3、硕士研究生,指经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

本表的“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4、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教育。

5、高级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师可被聘任为高级技师。

6、技师,是指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专业)范围、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经考评组织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被聘任为技师。

7、高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8、中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中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9、初级工及以下,初级工是指达到国家颁布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初级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并经相应的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

初级工以下指学徒工,即是年满16周岁以上,经企业招聘录取后,在一定培训期限内,按照师徒培训合同,结合生产进行培训的后备青年工人。

10、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资格培训主要是指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任职、晋级资格的培训;适应性培训主要指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应急的、专项的培训。

11、非学历继续教育,系指对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进行的补充、扩展专业知识和技术更新的教育。

12、其他培训,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政治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培训或无法归类的培训。

13、表四中的职工教育总经费,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总支出。

14、培训机构,指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中心,如管理人员培训中心、技能培训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等。

15、工资总额,按照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

16、本表所统计的参加教育培训范围的职工原则上指参加年教育培训单项累计不低于30课时。

17、职工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指主要工作是从事职工教育的管理人员。

填表说明
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是本年初即1月1日。

统计时期是上年度即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培1-1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
1、表栏关系:职工总数=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初中及以下,即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
2、“硕士研究生”包括硕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

职培1-2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统计:
1、本表各栏按人次统计,同年的“在学”人次包括同年的“毕业”和“结业”人次。

即:在学≥ 毕业+结业
2、表栏关系:10=1+4+7,11=2+5+8, 12=3+6+9。

职培1-3职工在职培训情况统计:
1、本表1、
2、
3、
4、
5、
6、
7、
8、
9、10、11、12各栏按人次统计。

13、14栏按人数统计。

一名职工一年内参加两次或以上培训,应以一次主要培训为填报内容。

2、表栏关系:11=1+3+5+7+9,12=2+4+6+8+10。

职培1-4职工教育专职人员、机构、总经费情况统计:
1、3=5+6+7,8=9+10+11,12=13+14+15
2、“总经费”的“实际支出”和“工资总额”以万元为单位,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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