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资源使用制度(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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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资源使用制度
1.目的
为提升医院的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医院财产和患者、职工的人身安全,医院对各诊疗场所、重要区域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视频监控资源的应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视频监控资源使用制度》。
2.目标
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3.适用范围
全院员工。
2.名词定义
无
5.内容
5.1 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必须先到控制中心领取《监控查询审批表》或《拷贝监控审批表》,完成审批后方可查看或拷贝,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查看或拷贝。
5.2《监控查询审批表》填写内容包括查询人姓名、所在部门、工号、联系方式、查询位置、查看时段、查看事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意见等,经保卫处处长同意后才能进行监控回放,《拷贝监控审批表》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分管院长意见。
5.3控制中心值班员按照审批内容调取相关的监控录像,查看或拷贝完毕后查询者应做好登记,并由控制中心值班员签字确认。
5.4监控查看过程中最多只允许两人进入控制中心内查看监控录像。
5.5查询监控录像时只允许查看,任何人不得进行拍照和拍摄,若确实有需要,需经保卫处处长同意并在控制中心值班员监督下才能进行拍照和拍摄,若出现偷拍情况,控制中心值班员可立即终止回放。
5.6监控录像若需要拷贝带走,需经保卫处处长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控制中心值班员负责拷取录像。
5.7派出所民警调取、查看监控时,需出示联系函和警员证,同时在《监控查询审批表》或《拷贝监控审批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及查询事由,经保卫处处长同意后才能进行回放操作或拷贝,控制中心值班员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录像调取查看。
5.8 非本院职工调取查看监控时,需由涉事科室员工陪同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按要求填写《监控查询审批表》,对未涉及医疗工作的经保卫处处长同意后进行回放操作,涉及医疗工作的另需医务处长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回放操作或拷贝。
5.9夜间及非工作日需监控回放时,可通过电话形式征得保卫处处长同意后方可查看,控制中心值班员应用铅笔在审批表上对电话征询时间进行标注,三个工作日内由保卫处处长进行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