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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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受损害方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
以支持。
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
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 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
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 的人员等;
的人员等;
( 五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接受方购买原 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
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 源;
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 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 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
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 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
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
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 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 体资格的科研组 相应责任。
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
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织,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
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
同左
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
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
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 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
由双方合理分享。
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
第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所称“职务
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第八百四十八条所称“完成
人 员 ,不 属 于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的 完 成 人 、完 成 技 术
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
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 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
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 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
( 一 )履 行 法 人 或 者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岗 位 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 务 有 关 的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 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 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 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
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 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 二 )限 制 当 事 人 一 方 从 其 他 来 源 获 得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 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比对说明:黑色表示删除内容,红色表示修改或者增加内容
修改前(2005.1.1) 为 了 正 确 审 理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等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以 下解释。
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 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
献的人。
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
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 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
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 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
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 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
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
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
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 条件。
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
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 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
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 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
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 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
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 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
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 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
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 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
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 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对比表 (2004 年 1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35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 释的决定》修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 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 称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包 括 资 金 、设 备 、器 材 、原 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 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 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 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资 金 、设 备 、器 材 或 者 原 材 料 等 物 质 条 件 ,并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 合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
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
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 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
步”:
( 一 )限 制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合 同 标 的 技 术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 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
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 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
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 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 识 、信 息 和 经 验 作 出 的 涉 及 产 品 、工 艺 、材 料 及 其 改 进 等 的 技 术 方 案 ,包 括 专 利 、专 利 申 请 、技 术 秘 密 、计 算 机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植 物 新品种等。 技 术 秘 密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具 有 商 业 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 第二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 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 括:
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 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
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 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
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 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
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 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
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
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
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
判 令 由 实 施 技 术 的 一 方 负 责 办 理 ,但 法 律 、行 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
第三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包 括 资 金 、设 备 、器 材 、原 材 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 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 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 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 的 资 金 、设 备 、器 材 或 者 原 材 料 等 物 质 条 件 ,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 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 四 )要 求 技 术 接 受 方 接 受 并 非 实 施 技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 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
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 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
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
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
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 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
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
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 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 款 所 称 “执 行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工 作 任 务 ”,包 括:
( 一 )履 行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岗 位 职 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 有 关 的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 除外:
质 技 术 条 件 ,约 定 返 还 资 金 或 者 交 纳 使 用 费 的 ;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 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 的;
测试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
修改后(2021.1.1) 为 了 正 确 审 理 技 术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根 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等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以 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 识 、信 息 和 经 验 作 出 的 涉 及 产 品 、工 艺 、材 料 及 其 改 进 等 的 技 术 方 案 ,包 括 专 利 、专 利 申 请 、技 术 秘 密 、计 算 机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植 物 新品种等。 技 术 秘 密 ,是 指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具 有 商 业 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 三 )阻 碍 当 事 人 一 方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 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
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 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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