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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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具有促进创新和保护发明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本文将从专利权的本质、专利制度的目标以及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方面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专利权的本质。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者的申请,授予其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占使用权的权利。
专利权的本质是一种对发明者技术成果的奖励和保护。
通过给予发明者独占使用权,专利制度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激励人们在各个领域进行研发和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存在,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合法的保护机制,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和成果认同。
然而,专利制度的目标并非仅仅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共利益的需求。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专利制度旨在平衡创新的推动与公众利益的要求。
专利制度不仅鼓励创新,还鼓励技术的迅速传播和普及,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专利权的授予过程中,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被视为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这意味着专利权不仅仅关注于发明者的个人利益,还需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公众的贡献。
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一定的限制,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药品专利的保护使得原研药物在专利期内价格高昂,进而影响到了广大患者的用药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需要通过合理的措施来平衡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确保公众能够享受到科技进步和创新带来的福利。
为了实现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一系列免除专利权的措施和制约条件。
比如通过合理使用和合理抗辩制度来限制专利权的滥用,以保障公众的权益。
此外,在某些领域,专利权也可以被政府强制征用,以满足国家的紧急需求或公共利益。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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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简介知识产权指的是知识的创造性产出所带来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法是指通过专门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既能促进创新,也能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但是,与此同时,公共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它有三个主要的特点:内容范围广泛知识产权法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
创造性成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创造性成果而制定的。
创造性成果的保护能够激励人们进行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限制时间和区域知识产权法一般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和区域限制。
在限制时间内,权利人能够独占所得;在限制区域内,权利人能够带来更高的市场收益。
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是指对社会或某些群体有益的利益,包括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利益。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限定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
例如,在保护专利的同时,也应该为公共技术提供公共许可,以便更多人受益。
公共健康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中也需要保护公共健康。
例如,在药品专利的保护中,还需要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以保护公众健康。
公共环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中也需要考虑到保护环境。
例如,在专利保护中,也应该保证对环境的保护。
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产生矛盾的问题。
例如,保护知识产权会导致一些高价药物无法普及,这将影响公共健康。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合理的专利保护期专利的保护期不能过长,应该根据专利的性质、行业特点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充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护理。
允许针对公共健康、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各国立法机构也可以采取相关限制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等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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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者:————————————————————————————————日期: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摘要】作为个人财富的知识产品,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知识产品的传播与利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考察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品;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所以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结构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
所以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私权性是其基本属性,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像重要的作品、重要的发明,对人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调整有形式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
这样一来,尽管知识产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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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造性的经济和知识活动的成果。
在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是指那些未受到版权、专利或商标保护的作品,而可以自由使用、修改和再分发的领域。
公有领域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对知识的自由流通和创新产生积极的影响。
1. 保护公有领域的界定:知识产权法明确了哪些作品可以被认定为公有领域,并规定了公有领域的范围。
版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超过保护期限后,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
2. 确定公有领域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权,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有领域作品,包括复制、修改、再发布等。
这为研究、教育和创新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 促进知识共享和创新: 公有领域的保护鼓励知识的共享和创新,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无需担心侵权或支付费用。
这有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4. 防止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的公有领域保护还起到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持有知识产权的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专有权利,但在公有领域中,没有任何人可以垄断或滥用知识产权,这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有领域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但并不意味着对公有领域的使用没有限制。
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公有领域使用权的规定,包括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确保公有领域的使用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知识产权法在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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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在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探讨作者:沈晓玲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从而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不断地提升,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俱增。
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知识产权法对这部分利益也加以保护,本文首先概述了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保护,然后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利益平衡,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在公共利益保护上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一、公共利益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与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属性有着非常密切关系。
但它被人们称为一种私法,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物件,知识产权法它是个人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也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1]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并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当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找到二者之间的中间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
(二)公众利益的主要内容公众利益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中保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且该对象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
公共利益属于公众的共同利益,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二、怎样保持知识产权法中的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致性(一)知识产权中公众利益是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在公共领域的保留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在公共领域的存在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不同的,就其真正的权利来说,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形成的公共知识和信息知识对公众和公益性质决定的合理性,公共领域的性质决定着知识产权的立场。
目前对于我国来说为什么它是必要的,因为这要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代理权,同时也保留在公共领域内的主要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知识产权法主要体现的是平衡和协调的立法宗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公众的利益,以促进科学,科技,文学和艺术的进步和发展。
[2]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日益繁荣,加大对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法的同时,保护创作者劳动成果,绝不能忽视知识动力,维护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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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述 知识产权法的特点需要以公众的利益为主要目的,原因在 于产权私权的公权属性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虽然在某种意义 上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私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也被视为是私 法组织的一部分,但根据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之外的客观事 物具备两方面的属性,即是公共利益性又是私人性,使得知识 产权不再只关注个人的利益,在某种层次上关系到公共的利益, 这点也充分的体现出知识产权法不仅通过法律来保障所有产权 人的利益,同时还需要照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因此,为 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被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后追求的基本目标。 (二)公共利益内涵的概述 公共利益具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特有的群体以及逐渐发展过 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力,社会群体的对象就是包括社会中的全部 人员,并不是个别成员或是少数成员的利益,公共利益对于个 人利益来讲,属于是整体社会共同的利益,具体要表达的是全 部人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利益平衡 (一)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中公共领域保留实质性就能充分的体现出公共利 益。保留共同的领域主要是指公众群体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人法 定的权力之外享受智力创造得出的新型成果,在此过程中,不 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资金报酬。公有 领域的存在是知识产权有别于物权的主要特征,关键原因存在 于知识与信息的公有性所产生的。基于知识的角度来讲,取决 于其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这种公共性又将合理的决定着公有 领域的存在。现阶段,我国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专享的 权力,还需要在一定范围之内确保公有领域的存在,主要原因 体现在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与社会公 共利益起到平衡与协调的作用,以这样的形式确保我国科技与 文化的逐渐进步与共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科技 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文化艺术日益繁荣,当知识产权法正处于 维护创造者的权益时,定不能将人类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动力 与源泉忽略。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我国知识产权虽然作为私权,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公权性质, 由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就是公共利益的存在,两者之间的关 系通常都是此消彼长。基于制度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法能够 充分的保护产权所有人的权力以及行为方面进行合理的限制; 基于社会权力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协调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 在的问题与矛盾。如果知识产权的私权范围逐渐扩大,定会影 响到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公众 的利益遭到侵害,如果私权的范围较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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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人们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并促进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和创造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激励机制。
创新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可能无法从自己的创造中获得应有的回报。
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者能够确保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合法的保护和收益,这就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动力和动力。
2.保护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护创新的技术和产品,防止其被不法分子或竞争对手非法复制、盗用和侵犯,从而保护公共利益。
如果知识产权无法得到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会丧失分享和推广他们的成果的动力,在技术和产品的改进和推广上停滞不前,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利益。
3.提高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当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企业和创新者可以放心投资和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因为他们能够从中获得合法的利润和回报。
这将增加创新活动的投入和产出,加强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4.促进国际合作和竞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规则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资产,需要在国际层面得到保护和协调。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资源条件,获取和共享国际创新和技术成果。
5.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扩散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激励企业和创新者投资和进行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转移和创新扩散。
当企业和创新者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回报时,他们会更愿意将技术和创新成果与其他企业或国家分享,从而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知识产权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知识产权](https://img.taocdn.com/s3/m/17b23cfb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e4.png)
从法理学角度浅析知识产权摘要:从法理学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解读目前存在一定的困难,知识产权涵括在财产权中,然而随着社会中科技的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领域的无疑需要深入研究,而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知识产权的分析可以从更深入的层面来帮助我们了解知识产权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将来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理,困境,发展,出路一、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一)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产生冲突,马克思经典主义作家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作出了表示,即在私有制的社会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总是或多或少地处于对立中,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才能完全融合。
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公共利益是社会凝聚力的根本,是全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是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基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不可分割。
它可以看成是不特定的个人之间同时享有的一种利益,是特定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体现了人们对共同福利的追求。
公共利益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时注意保持一定的限度,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的个人利益。
我们从对公共利益的考察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须以利益平衡为基础,解决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冲突。
二、知识产权构造上的法理学困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几乎随时都有发生,它已经成为发生在群体之间的故意而“正当”的行为,而民众的买假用假行为则助长了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底线。
一方面是民众基于经济成本和性价比的考虑,另一方面在于知识产品的价格过高忽视了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在这两方面的影响下,民众对知识产品在心理上产生了逆反思维形成了蔑视的态度。
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知识产权面临发展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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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相关推荐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来源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层次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仅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与公众利益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无论是着作权法还是专利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利益的提高,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专有权;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概述(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对在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
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实际上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完善上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因为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认知程度在不断加深,但是这种认知仍然停留在私人属性上,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属性研究并不深刻,而且还没有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来看待,但是从20世纪末以来,已经有很多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的公共利益角度上来考量对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甚至于将其与国家的经贸战略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可见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
(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通俗点来讲就是大众利益,但是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社会利益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
从科学的角度上来说,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所以公共利益是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实体上的共享性。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2015年海峡企业新闻网报道了闵行区浦江镇一座建设中的体育公园出现了一半绿地、一半菜园的怪状。
而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本在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停滞导致大面积公园占地空荒,所以许多当地的居民便决定在这块空地上种植蔬菜以“变废为宝”,但是有很多居民认为公园空地应该是公共利益,这些种菜居民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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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专有权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因为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商业秘密法中,都存在重要的公共利益。
总体上,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接近与分享。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在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知识产权法是立足于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法律,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具有公权化的趋向,并且知识产权法同时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
本文即拟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考察对象,透视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之保障,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概说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表明了知识产权法中存在公共利益。
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一样:“现代社会权利义务双重本位和社会个人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要求人们在主张自己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注意‘度’的限制和约束,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1]这里,需要先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做进一步的认识。
公共利益可以被界定为,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
公共利益面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人而不是个别和少数成员。
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同,它是不特定的个人都可以同时享有的一种权利。
公共利益总与一个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价值有关。
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
公共利益可以被理解为全体公众人共同利益,是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49607381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f.png)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一部保护创新和知识生产者权益的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对某些创新和知识的使用,但也同时为公众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即公有领域。
公有领域是指那些不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和知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传播和改编的领域。
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保护,既要避免对公众的知识获取和创新活动造成过度限制,又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促进创新和进步。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界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保护的对象进行界定,二是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1. 对保护的对象进行界定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保护首先要确定哪些创新和知识可以进入公有领域。
一般来说,已经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发明、商标等属于公有领域。
著作权通常在作者死亡后保护70年,专利权通常在申请日之后保护20年,商标权通常在注册之后保护10年。
超过这些期限的作品、发明、商标等就会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2. 对保护范围的限定知识产权法在确定公有领域的范围时,也会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限定。
公有领域中的作品如果经过改编或者再创作,产生了新的创作,这些新创作可以被保护,因为它们具有了新的原创性。
知识产权法还会考虑到一些公共利益的因素,对一些本来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给予特殊的保护,以满足公众对相关知识的需求,比如一些纪录片、传统文化作品等。
1. 限制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知识产权法对公有领域的保护首先要在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对作品的公共领域使用进行明确规定,规定在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同时对作品的公有领域使用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和规范。
2. 制定公共许可证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有领域作品的利用,知识产权法还允许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公共许可。
公共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许可他人自由使用作品。
知识产权法对公共许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公共许可证的形式和使用规则。
浅析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及知识产权法的目的
![浅析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及知识产权法的目的](https://img.taocdn.com/s3/m/250efb08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3.png)
浅析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及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摘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该法首先应解决的基本问题。
法的目的是立法者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的或者目标。
各知识产权子法的目的以其目的条款为表现形式,位列该法之首。
在本质上,法的目的受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一旦确立便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并为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一、直接目的及其实现途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保护成果信息开发者的利益,以此促进人们开发出更多的成果信息第一,成果信息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又是人类社会进行竞争的有效工具。
成果信息是指一类具有成果性要件(比如“作品性”要件)的有用信息。
在农耕时代,不断演进的劳动工具(类同于发明创造),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工业革命的成功标志着商品量化生产时代的开始。
从此,创造并向社会输入新的成果信息成为人类社会内部进行竞争的一大工具或者手段。
比如说,学者之间的学术竞争、企业之间的新产品开发竞争总体表现为新成果信息开发能力及产出的新成果信息在量与质上的竞争。
为此,自然人或者企业要想在成果信息的开发竞争中获胜,就必须进行必要投资,而国家也需要为人才培育、科研开发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法制环境。
唯有这样,自然人、企业、乃至国家才可能具备核心竞争力。
第二,成果信息的开发者应该对自己开发出的有用信息享有支配上的利益。
信息具有无形性和对载体的依附性。
但是,自工业革命促使商品实现量化生产之后,成果信息与载体结合所形成的信息商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信息商品的开发,其性质是非物质的信息的开发;第二阶段是该原始信息商品的复制件的量化生产,其性质是物质性生产。
其中,信息的开发成本很高;而复制成本通常很低,甚至有时可以忽略不计。
如投入千万元开发出的高科技产品只需几十元就可再生出一台相同功能和技术构成的产品;耗资上亿元摄制的电影大片只需不足一元的成本就可完美拷贝在一张新的光盘体上,即边际成本极低。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研究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3611f16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0b.png)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协调研究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法是维护创新和保护创作成果的重要法律领域。
然而,知识产权法也面临着如何平衡创新者和公众的权益之间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如何在平衡和协调创新与公众权益方面取得良好的立法和实施成果。
一、知识产权法的基础和功能知识产权是对于创造者在其作品、发明或设计等创作成果上所享有的权益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并为创造者提供合理的回报。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每一种法律都有不同的保护对象和范围。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当一个人创造出一项新的发明或设计时,该发明或设计获得专利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和复制。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充分利用其知识和创造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可以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鼓励创作者继续创作。
这些保护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知识产权法的稳定和增长。
二、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然而,知识产权法也面临着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有时,创新者的权益可能与公众的利益产生冲突。
此时,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创新者的权益与公众的权益,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者获得回报和继续创新的动力。
如果创新者无法获得对其创作成果的合理回报,他们可能会失去积极性,导致创新的停滞。
因此,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必要的,以鼓励创新者投入时间和资源进行创作。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公众的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在医药行业,专利保护可能导致药品价格昂贵,从而使许多患病的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
此外,在科技领域,过度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限制了科学研究的自由和进步。
三、平衡和协调创新与公众权益为了平衡和协调创新与公众权益,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来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这可能包括采取措施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例如反垄断法和滥用专利申请的惩罚。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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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导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在经济、技术和文化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措施以及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也是对知识创造者权益的一种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 法律法规保护各国都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例如,专利法规范专利权的保护,著作权法规范著作权的保护等。
2. 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还涉及国际间的合作和规范。
各国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协议,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
3. 技术保护手段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管理、水印技术和加密技术等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和盗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1. 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平衡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过度的保护可能会限制其他人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需要在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平衡。
2. 知识共享的重要性知识共享是保护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方式。
鼓励知识的分享和交流,能够促进创新和智力成果的共同进步。
一些开源的软件和共享的研究成果正是基于知识共享的理念。
3. 引入例外和弹性制度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引入了例外和弹性制度。
例如,允许合理使用、实施弹性许可和合理合法使用等,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解决1. 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侵权的挑战。
盗版、假冒等现象普遍存在,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困扰。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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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摘要】作为个人财富的知识产品,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知识产品的传播与利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考察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品;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所以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结构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
所以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私权性是其基本属性,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像重要的作品、重要的发明,对人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调整有形式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
这样一来,尽管知识产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
略论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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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作者:林才红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在知识经济的一步步深化下,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提升了对知识产权法的了解,尤其重视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笔者着重对知识产权法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而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了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保护;作用一、前言在我國,知识产权法是为维护知识产权人而建立的一种法律,保卫他们的专有权,其本质是私法。
知识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信息,既属于公共产品,同时还属于私人产品。
因此,知识产权中的私权更具公权化。
本文首先简述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再对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叙述了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起到的保护作用。
二、简述知识产权法和公共利益保护1、简述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属性包括私权和公权,它们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虽然在一定意义上知识产权被看为一种私权,但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以公众利益为主。
有些时候,知识产权法也被看为是私法组织的一部分,但由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包含公共利益性和私人性两大特性,这就致使知识产权不仅要重视个人利益,同时公共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通过法律来保障所有产权人利益的手段已不满足现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也是特别重要的。
由此可知,建立知识产权法追求的基本目标就是寻求公共利益与产权人利益的平衡点。
2、简述公共利益保护具体来说,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中的特有群体或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
其中,这里的社会群体对象包括社会中的所有人,并不是个别个体或少数人的利益。
对个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1、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要想充分地体现知识产权中的公共利益,就要在其公共领域保留实质性。
保留共同领域的主要方法就是公众群体在具备知识产权法人的法定权力外,同时还享有智力创造得出的新型成果。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a7649b9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bc.png)
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新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保护创新者创造成果的法律制度。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公有领域作为重要的一部分,其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法中对公有领域的保护进行分析,探讨其意义、法律保护和存在的问题。
一、公有领域的意义公有领域是指那些没有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知识、信息和创新成果。
它是对社会进行肯定,对创新活动进行激励的一种制度安排。
公有领域的存在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有领域为创新交流搭建了平台。
在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获取和使用相关知识和信息,促进了创新活动的交流和分享。
这有助于避免重复研究,提高创新效率,加速社会进步。
公有领域激励了创新活动。
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下,一旦专利、版权等保护期限届满,相关作品或成果就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这样一来,他人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新。
这种再创新有助于扩大知识的范围和深度,为更多人的创新活动提供素材。
公有领域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有时会对公众的利益构成一定的威胁,例如提高产品价格、限制市场竞争等。
公有领域就像一个平衡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问题,保护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法在理论上对公有领域的保护是很重要的。
知识产权法通过设定保护期限来保护公有领域。
专利、版权等专有权利是有期限的,一旦期限届满,相关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使更多的知识和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为创新活动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法通过例外规定来保护公有领域。
知识产权法中有不少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学术研究等,这些规定为公众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专利、版权等提供了便利,从而保护公有领域的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禁止追溯保护来保护公有领域。
在知识产权法中,对于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版权等,法律是不会追溯保护的。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保护期限届满,相关知识就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
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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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华
作者机构: 河南省公证处
出版物刊名: 中国城市经济
页码: 350-35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保护;利益平衡
摘要:当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凸显。
而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知识产权法也必须对这部分利益加以保护,基于此点原因,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保护进行概述,进而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在公共利益保护上的作用。
浅析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
![浅析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6aeed725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59.png)
浅析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一、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内涵对于公有领域的内涵,塞缪尔・奥迪(Samuel Oddi)则提出了“作为刺激物的公有领域”的命题,指出“公有领域主要作为一种感官刺激的来源而发挥作用,并且次要地作为某种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内容的‘知识公地’来发挥作用。
”本人认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描述的是已经不受知识产权法律法律保护的一个知识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其中的智慧成果而不受到干涉。
二、公有领域的功能(一)公有领域在著作权法中体现的功能著作权法中的公有领域是实现公众“人人享有文化的权利”的重要机制,其对公众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对著作权保护对象的限制、著作权权利限制、著作权的保护条件等方面来实现的。
(二)公有领域在商标法中体现的功能众所周知,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一方面,商标权取得的标准较为简单,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主要是采取注册制度,辅之以申请在先原则并适当考虑使用原则,有大量的申请人申请但不使用商标,这将会使得在公共领域资源已成为一个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商标权的构成要素以及商标权主体的扩大也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商标的垄断。
因此,公有领域的理论为我们探索在商标法律中公有领域保护的存在形式提供了基础。
(三)公有领域在专利法中体现的功能专利制度给予的保护从短时间来看可能会导致某个领域内的劳动产品价格过高,但是从长远利益来说却是有利的,因为专利制度给予的保护是平等的同时也是有期限限制的,作为专利享有者是可以运用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进行自由地研究从而又达到获取利益和创新科技的双赢目的。
三、侵害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表现(一)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被大肆抢占用商标作为例子,商标或商品名称所要运用的文字,图形等元素是公有领域里的固有元素。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区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商标是和生产经营有着密切联系的。
近些年来,一些个人或企业大肆地注册商标但又不使用,霸占着属于公有领域里的资源,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浅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浅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c08ac23b240c844768eaeedd.png)
浅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王海华【摘要】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但最终的价值追求却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全面、迅速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
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它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
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需要产权确认。
“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
”[1]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2]。
“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
”[3]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4]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刺激知识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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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王海华【摘要】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但最终的价值追求却是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全面、迅速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
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它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
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需要产权确认。
“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
”[1]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2]。
“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
”[3]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4]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刺激知识创造。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
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
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经济呼唤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5],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社会”[6]。
产权公开产生巨大社会效应。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尽早向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
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
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盈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
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
社会主义国家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等概念被关注得较少,其含义尤感含糊。
不过,按照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和作用方面与西方国家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概念大体上是相当的。
[7]需要对知识产权做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财产权的时间限制和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
“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是指为了国家或公共的利益,行使了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行为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8]。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
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美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曾经为确定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这类基本概念的内容和范围指出了一些基本原则。
他认为,共同福利或公共福利不能被认为是个人欲望和要求的总和,同时,“我们也不能同意将共同福利视为是政府当局所作的政策决定”。
[9]《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
在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坚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第二位考虑的”。
[10] 在更早的1909年关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国会委员会报告中则指出:“国会根据宪法的条款制定著作权法,不是基于作者在他的作品中存在的自然权利,而是基于要服务于公共福利……手段是保障作者对其作品以有限的保护期的专有权。
”[11]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12]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
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
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
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要求,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
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
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
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
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品牌认知”,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
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1] 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2] 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97[3]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243[4] 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5] 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6]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8]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9]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10] Unites States v. Paramount Pictures,Inc.,334 U.S. 131 (1948)[11] H.R.Rep. No. 2222,60th,Cong.,2d Sess 7 (1909)[12] 胡建淼,刑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浙江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