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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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升全员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7月1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7月1日)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详见附件1)以及《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鲁港人〔2020〕15号,2020年8月23日)、《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鲁港安〔2020〕23号,2020年4月8日)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xx及各单位)。
第三条安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单位从业人员的综合安全素质。
第四条安全培训的工作目标是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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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高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xx实施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制度。
xx及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第六条安全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全员参与、分级实施的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xx职工培训管理,对各单位、部室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安全环保部是xx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的主管部室,负责指导、监督xx及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职能部室应根据各自分管领域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工作。
xx及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委托烟台港技能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安全培训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是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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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机构或部门,履行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义务。
安全培训工作责任清单见附件2。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xx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已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单位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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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后2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第四章其他负责人、部室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单位其他负责人、部室(包括各级职能部室、站、队)负责人、班组长必须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各单位、部室应对单位其他负责人、部室负责人行进专项安全培训,年安全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学时。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确保所有班组长每年轮训一次,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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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六章港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以外、港内部分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类别,其作业人员作为港内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港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各单位会同烟台港技能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职工培训中心颁发《烟台港特种作业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港内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3),并适时更新。
第七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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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二十五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六条危化品作业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队(站、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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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二)各单位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各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生所属学校应协助相关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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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授课、远程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下发后实施,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类别、培训主要内容、培训目的或目标、培训人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及时长、培训费用、培训实施主体等具体内容,要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覆盖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课程安排应确保满足岗位安全知识和能力要求。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安全培训项目纳入本单位培训工作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安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依法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从安全生产费用和职工培训经费中足额安排,不足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应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有健全的安全培训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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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按要求建立培训档案;
(二)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讲授的人员,应为xx聘任的企业内部培训师,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5年以上实践经验,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满足各级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的需求;
(三)具备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场所、设备等。
开展现场操作培训的,还需具备与所开展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四)具备完善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安全培训质量;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编写或选用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按照《xx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九章安全培训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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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一企一档、一期一档、一人一档、分年度归集存档”的原则,建立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的档案。
派员外出参加各类安全培训的,按前述要求向培训机构索取培训档案或自行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十条各单位、部室应当按照“谁实施、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员工变换工作单位时,安全培训档案应转入新单位。
第四十一条安全培训档案包括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两部分。
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及考勤记录、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综合考评报告、培训服务合同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或新入职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和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等。
各单位、部室要使用xx 培训系统对安全培训进行全程规范管理;无管理系统的单位需按要求建立纸质版安全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培训档案应妥善保管。
三级安全教育等重点培训档案需保存30年或保存至职工离岗;常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培训,培训档案保存10年;资格证书类培训,培训档案保存至证书有效期之后1年。
第四十三条安全培训考核分为发放评估表、口头问答、书面考核、操作验证、学后心得、日后工作抽查、工作改进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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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书面、网络在线答题等方式,80分合格(满分100分)。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资金投入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港内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七)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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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单位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的《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外来作业人员、临时聘用的人员。
港内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性较大、但未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种的从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消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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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及其他行业领域的单位,还应遵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安全生产培训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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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27号)
(五)《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7〕24号)
(七)《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清单》(鲁安办发〔2016〕27号)
(八)《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
(九)《<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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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19〕64号)
(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烟应急〔2019〕96号)
(十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烟安办〔2017〕92号)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十三)《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
(十四)《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DB37/T 19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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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培训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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