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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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学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制定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指学生在中学期间的身份认定和学习记录。

学籍由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和处分等组成。

第四条中学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终止
第五条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进入中学后,根据学校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籍的终止,是指学生因各种原因结束在中学期间学习或者毕业,学籍实行注销。

第七条学生因完成学业或毕业,学籍注销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毕业学生的规定进行登记和手续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确保学籍管理的及时准确。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九条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须持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转学,原学校应当将学生学籍情况移交给接受学校,接受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资料。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离校休学的,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调整学籍状态。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生家长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学校按照规定恢复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辍学。

学生家长应提出申请,学校经审批后办理辍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记录和有关材料的集合,是学生学业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报名信息、学习成绩单、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档案划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应备份保存,纸质档案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的查阅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应按相应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学籍管理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的督导机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学籍管理能力和素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学籍管理程序、责任、权限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中学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指学生在中学期间的身份认定和学习记录。

学籍由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和处分等组成。

第四条中学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学籍的建立与终止】
第五条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进入中学后,根据学校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籍的终止,是指学生因各种原因结束在中学期间学习或者毕业,学籍实行注销。

第七条学生因完成学业或毕业,学籍注销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毕业学生的规定进行登记和手续办理。

第八条学生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确保学籍管理的及时准确。

【学籍变动管理】
第九条学生因家庭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及家长应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学校审核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转学,原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情况移交给接受学校,接受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资料。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离校休学的,学生及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调整学籍状态。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家长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学校按照规定恢复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辍学。

学生及家长应提出申请,学校经审批后办理辍学手续。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记录和有关材料的集合,是学生学业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入学报名信息、学习成绩单、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档案划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应备份保存,纸质档案应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的查阅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及时给予奖励,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第二十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应按相应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学籍管理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的督导机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学籍管理能力和素质。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学籍管理程序、责任、权限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秩序,提高管理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品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中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的一项基本工作,是社会主义教育管理体制中一环。

第四条学籍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加以保护。

第五条学籍管理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保证集体组织和个别辅导、个别照顾辩证统一。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要注重对学生个体发展的关注与引导,促使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中学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科学实施管理。

第九条学籍管理工作要坚持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发展等方面需求,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学籍管理工作要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入学和转学
第十一条入学和转学是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理。

第十二条未取得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入学,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录取。

第十三条学生转入学校时,学校应当核对其入学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当核实其转学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在转学前,应当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交清所有学校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个人学习记录和发展情况的载体,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建立并保存至少五年。

学生离校后,学校应当将其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个人情况、奖励和惩戒情况、考试成绩、学年评语、奖学金评定等。

第二十条学籍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文件和制度进行,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学生的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籍档案要定期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品行和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强调学生的品行修养和纪律规范,促进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品质教育,形成健康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制订明确的纪律规范,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纪律规范的,学校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自我反思、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生处分的执行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章奖励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学校奖励学生要公开、公正、公平,依据实际情况,确保奖励切实发挥激励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首先要制定明确的奖励办法,规定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学习、综合素质、体育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校考核结果要公开、公正、公平,对考核结果不满的学生可以申请复查。

第六章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三十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要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体现学校的特色。

第三十七条学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鼓励和培养优秀学籍管理干部,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籍管理规定的修改和解释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是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供参考使用。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籍管理,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涉及到学生入学、转学、转出、休学、退学、毕业等情况的办理,以及学生信息的登记、归档、保密等环节。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相关资料,以便备案和查询。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遵守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学生的招生工作。

学生报名时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并按时缴纳报名费。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招生计划,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不得违规录取、提前录取、超计划录取等。

第八条学生一经录取,即为正式入学,学校应将录取学生的信息及时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应与家长协商,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详细介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日常管理要求,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三章休学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如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确认。

学校应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学年,如确需延长,学生须重新申请并获得学校同意。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档案,并定期进行联系和督促,确保学生及时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各类考试,以确保学生学业能够跟上。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查验学生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复学手续。

学生及时复学并恢复学籍。

第四章转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确认。

学校应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学校应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节点,协助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办理学生档案的移交手续,包括将原学校的学籍档案转至新学校,并将学生的相关资料备份存档。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后,新学校应及时登记学生的信息,并核实学生的身份和学籍情况。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学生的档案移交至新学校,并与新学校保持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五章退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需退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确认。

学校应受理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学校应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节点,协助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时,学校应办理学生档案的移交手续,包括将学生的学籍档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将学生的档案存档,并与学生及家长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六章毕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节点。

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毕业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核实学生的毕业资格,并办理学生档案的归档和存档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将学生的相关信息报送给教育部门。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保留学生档案,并定期进行联系和督促,了解学生的就业和发展情况。

第七章学籍管理保密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密制度,规定学生档案的查阅范围和手续,并严禁私自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履行学籍管理的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违规。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依法进行相应的教育和惩戒,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者予以罚款或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学生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导致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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