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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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1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2]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27
【实施日期】201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1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
评估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2]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培【2009】11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1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评估范围
2011年6月30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度评估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执行教育政策、自觉服从管理、规范办学、招生、收费、广告发布、项目变更等;
2、办学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事业规模、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
3、学校管理情况,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师资队伍、资产和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
4、办学效果,包括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增强服务意识、社会评价等。

三、需提交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评报告书;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表(以上两项请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zcfg/zxzjfg/index.htm下载);
3、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4、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1、各市要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评估小组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认真做好总结工作,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

2、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评估材料直接报送省厅。

3、各市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师资队伍不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
(二〇一年度)
学校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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