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受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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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受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登记受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各类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登记受理工作,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其他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
三、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
登记受理工作应当公开进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查询有关登记的信息,包括登记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
(二)便民高效。
登记受理工作应当方便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一次性告知。
受理人员在受理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四)首问负责。
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和申请负责,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
对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
五、工作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机关应当自准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
六、工作纪律
(一)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申请人隐私信息,不得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二)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勤政、为民,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七、监督和责任
(一)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登记受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受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九、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登记机关所有。
如有争议,由登记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