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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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声称斯洛伐克的分流行为夺取了匈牙利的地下水, 剥夺了匈牙利公平和合理分享多瑙河水的权利,使匈牙 利在多瑙河附近的陆地干旱,给匈牙利造成了不可逆转 的环境损害。斯洛伐克声称匈牙利单方面终止执行条约, 它有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两国多次协商谈判未果,将此 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除了有关条约法的问题外,争 端各方对适用于多瑙河水利用问题的国际法原则提出了 相对立的观点,匈牙利声称斯洛伐克分流多瑙河水并实 施临时解决方案违反了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和无害原则。
间、规模、成果与意义。
第三章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一、广义 二、狭义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一、公益性较强 二、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三、边缘学科的特点较突出 四、早期性较明显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一、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法律文件 二、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 件
共同的责任原则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五节 预防原则
损害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六节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国际合作的基础 国际合作的具体途径
案例分析:多瑙河盖巴斯科夫大坝案
1977年,匈牙利与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关于盖巴斯科 夫—拉基玛洛堰坝系统建设和运营的条约》,规定作为 “联合投资”,由两国以各自的成本在各国领土内的多 瑙河河段开展大坝建设项目,旨在开发水电、改进多瑙 河相关河段的航行、保护沿岸地区免遭洪水。1989年, 匈牙利拒绝按1977年条约继续从事在自己领土内的拉 基玛洛大坝建设,理由是该工程将导致在条约达成当时 不能预见的损害。捷克斯洛伐克及其解体后1977年条 约的继承者斯洛伐克对此的反应是,于1991年实施 “临时解决”方案,在自己领土内建设大坝,单方面分 流多瑙河水,以将盖巴斯科夫工程投入运营。
公行为 私行为
问题与思考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有哪些?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各自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
则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第五节 预防原则 第六节 国际合作原则
问题与思考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 尔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清洁发
展机制在中国的实施情况?
第十章 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
第一节 关于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 护的习惯法的发展
一、国际常设法院1929年河流秩序国际委 员会地域管辖权案
问题:法国拦截拉努湖水的工程是否需要事 先获得西班牙的同意?同一条河流的沿岸国 是否有义务顾及下游国的利益?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国家主权原则。仲裁庭裁决,上游沿岸国 有义务考虑下游沿岸国的权利和利益,也有义务协 调因水资源利用工程而发生的任何争端。但是仲裁 庭否决了西班牙关于法国的工程需要西班牙政府事 先同意的主张,认为这种事先同意是对一国主权的 重要限制,但在国际法中找不到这种限制的根据。 仲裁庭支持法国在其领土内进行水电开发的主权, 但同时也承认不损害邻国利益的相关责任,认为法 国有权行使其权利,但她不能无视西班牙的利益; 西班牙有权要求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她的利益得到 考虑。
问题:针对特莱尔冶炼厂对华盛顿州造成 的污染损害,加拿大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加拿大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该 厂将来对美国的污染损害?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仲裁庭指出,加拿大政府不仅应对特莱尔冶 炼厂过去的行为(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也应为该厂 将来的行为负责,并且有义务控制它所造成的损害。仲 裁庭裁定国家没有权利允许在使用自己的领土时,对他 国领土造成严重损害。仲裁庭认为,根据国际法和美国 法,任何国家都无权使用或许可使用其领土导致燃烧的 火焰损害到别国领土内的财产和人员,而本案的后果是 严重的,证据清楚表明损害是存在的。仲裁庭因此裁定, 加拿大应当付给美国7.8万美元的赔偿和补偿。本案是 历史上第一例处理跨国环境纠纷和跨国环境责任的案例, 它所确立的领土无害使用原则,被后来的许多文件所采 纳,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北美洲 二、南美洲 三、欧洲 四、亚洲 五、非洲
案例分析:拉努湖仲裁案
1956年,法国为了其水力发电项目,决定拦 截拉努湖经卡洛河流往西班牙的河水以增加 拉努湖的贮水量。同时,法国将亚里埃奇河 水引入卡洛河,作为补偿。西班牙认为这一 工程需要获得它的事先同意,指责法国的做 法违反两国在1866年签订的协定。1957年, 两国决定将此争议交付国际仲裁。
第二节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一、1987《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及其1990 年调整和修正和 1992年修正
第三节 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 公约》及其议定书
一、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 二、1979年《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的 议定书
第五章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全球性组织 区域性组织 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 地位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 两国或多国共享的环境和资源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环境和资源
二、影响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法院同时认定,1977年条约仍然有效,联 合开发体制是条约的基本组成部分,双方应恢复 这种体制,除非另有协议。为此,斯洛伐克为实 施临时解决方案而在其自己领土内建立的大坝构 成匈斯联合运营工程,但是匈牙利如果需要分享 大坝的运营和利益,它必须按一定比例负担建设 和运营成本。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院指出: 在环境保护领域,鉴于环境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 转的性质,并鉴于此类损害的赔偿机制本身固有 的局限性,因此要求时刻保持警惕和预防损害。
问题:匈牙利中止履行1977年条约的行为是否构成国 际不法行为?斯洛伐克单方面分流多瑙河水的行为是否 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斯洛伐克是否应当对其单方面分流 河水的行为对匈牙利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国际环境责任和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院在 2019年作出判决, 认定斯洛伐克作为捷克斯洛伐克 的继承者,为了实施临时解决方案,在其自己领土内 建立大坝的行为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将大坝 投入运营,单边分流多瑙河水的行为违反了与匈牙利 签订的条约,剥夺了匈牙利公平和合理地分享多瑙河 自然资源的权利,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匈牙利暂停, 后来又放弃其所负责的工程也违背了该条约,从事了 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匈牙利应为其暂停,后来又放 弃其所负责的工程而使斯洛伐克遭受的损害赔偿斯洛 伐克;斯洛伐克应为其实施临时解决方案,将在自己 领土内建立的大坝投入运营,分流多瑙河水而使匈牙 利遭受的损害赔偿匈牙利。
习题与思考
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 国际法学说 公允及善良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
问题与思考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问题与思考
比较国家责任与国际赔偿责任。 比较国家赔偿责任与国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国际大气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一、公约的背景 二、公约的特点 三 、公约的目标和原则 四、缔约国的承诺
五、公约的机构安排 六、有关履行问题的多边协商程序 七、 争端解决程序 八、公约的履行
第一节 概述
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基本原则总览
第二节 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 境原则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 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素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施
第四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案例评析:法国核试验案
1966到1972年间,法国在南太平洋的法国领土 波利尼西亚进行了一系列大气层核试验,引起放 射性微粒下降,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领土造成放 射性污染和巨大损失。1973年,法国声明计划 进一步进行空中核试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 先后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指示法国政 府应避免再次进行对两国领土造成放射性微粒下 降的核试验。后来法国在公开的外交场合单方面 声明放弃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未对此案进行判 决。
问题与思考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各自的含 义及实现途径是什么?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第三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类别 国家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因为国际法院认为这已经构成“对一切”义务的 单方面承诺,认为此案的争议已经不复存在,因 此没有必要作出判决。法国不是1963年《禁止 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的缔约国,国际法院也拒绝讨论在大气层进行核 试验是否违反国际习惯法的问题。
问题:法国在其领土上进行核试验对别国造成污 染和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责任?法国单方面 声明停止核试验是否对其具有国际约束力?
二、国际常设法院1937年默兹河分流案
三、1957年拉努湖仲裁案
四、1966年国际法协会《国际河流利用规 则》(赫尔辛基规则)
五、国际法院1993年盖巴斯科夫----拉基玛 洛大坝案
六、201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非航行 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草 案》
第二节 关于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 的区域性或双边条约
第二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
含义 特点 责任形式
第三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 任
含义 特点 责任形式 与国家责任的比较
第四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民事赔 偿责任
含义 特点 责任形式 与国家赔偿责任的比较
案例分析:特莱尔冶炼厂仲裁案
特莱尔冶炼厂仲裁案(Trail Smelter Arbitration)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跨界空气 污染纠纷。位于加拿大哥伦比亚的特莱尔冶炼厂 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加边界, 对美国的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使该州的 农作物、森林、草原、牲畜、建筑物等遭到了大 面积的损害。在发现特莱尔冶炼厂污染到华盛顿 州以后,自1927年起,就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问 题,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 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联合委员会解决,但是美国 拒绝了委员会提出的解决建议。1935年4月,两 国达成一项特别协议,该案件交由仲裁法庭作永 久性的解决。
问题与思考
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成因。 人类环境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
第二章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第一节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以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一、从19世纪渔业条约到1945年联合国成 立 二、从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 三、小结
第二节 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联 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前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一、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二、条约 三、“软法”文件 四、司法判例
五、重大污染事故 六、国际组织 七、国内环境法 八、小结
第三节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 会及其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二、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的发展 三、小结
问题与思考
1972年之前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情况与特点。 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三次环境会议各自的时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环境、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的挑 战
第一节 环境概念和法学的环境概念
一、环境的概念 1.本义 2.环境科学的概念
二、法学的环境概念
1.国内法的概念 2.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人类环境问题及其对国际法 的挑战
一、人类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 二、人类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三、当前人类环境问题的特点 四、人类环境问题对国际法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