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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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
法定
但 仔 细 分 析一
“
既 然 厂长 心
”
“
中
代 表 人 和 法 人 代 表 二 者 兼 于 一身 的认 识 也 越 来 越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实 践 不 相 适应 了
。 “
”
“
”
就 会 发现 这 种 认识 是 用
工厂 制
”
企
或
“
一把手
的位置
对 企业 的 物 质 文
,
业 制 度 下 的 国 有 企 业 的 法 定 代表 人 及 其 职 权 来类 比
企业法
部 门 除 了 要对 企 业 法 人 进 行 处 罚外 追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人 的 法律 责 任
。
还要
动 中 违反 了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
虽 然其法定
人 的 意 志 是 通 过 法 人 机关 授 权 给 某 个 个 人 去执 行 实 施
。
这对维
代表 人要 代 表 法 人 应 诉 司 法人
,
法人 也 不
,
党的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后
国有 企 业 的
律 责任
,
。
法 院 应 根 据 法 人 违法 的 性质
、
、
程
应对 发 起人 个 人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人 机关 授权 后 的个 人 和在 授权 范 围 内行 事 表 法人 的 行 为 为 承担 责任
。 , ,
但 经法
改 革进 入 了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试 点 的 新 阶段 据
, “ ” “ ”
。
人
并且
,
这 种 不 一 致 将 随 着公 司经
、
如 果 他不 兼任 总 经 理
,
不行使公司生
们在 实 践 中 便 不 再 严 格 地 去 对 二 者 加 以
区分 法人 代 表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成 了
。
营 领 域 和经 营关 系的 日 益 发 展 跨 度 的 日 渐 扩大
,
但 起诉 对 象是公
,
因此
,
虽 然 发 起 设立 法 人
、
护 正 常 的 经 济秩 序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积 极 作 用
。
而 不 是 法 定代 表人
不 能要求法
的个人 的 意 志不 等 于 法 人 的意 志 单 个 发
起人 的行 为不 等 于 法 人 的 行 为
、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对 公 司法 人 的 行 为 承担 法
有必
表人 的厂 长
( 经 理 ) 自然 要 对 企 业 生 产经
,
、
监 事 会 各 在 自 己 的职 权范 承担相应的责任
,
要 从 理论 和 实 践 两 个 方 面 搞 清 楚 这 二 者 的不同
。
营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要 对 企 业 生 产 经营 的 效
,
围 内 行使 职 责
、
法 定代
果 向 有关 政府 主管 部 门 承 担 经 营 责任
。 ,
度 对 法 人 处 以如 罚 款 赔 偿 经 济损 失 责 令 停产 整 顿
、
、
只 要 他 是 依 照 法律 他 的 个 人 行 为 便代
公 司 法》 是 这 一 改Biblioteka 革 实 践 的法律 依 《,
以 至 取 消 法 人 资 格 等处罚 ;
,
,
我 国 的 公 司 制 既 与 国 际 惯 例 相 衔接
。
混 淆了 二 者的 区
生产经营活 动的 所 以作 为 法 定 代 当是 事会
因此
:
,
公 司制 企 业 的 法 律 责 任制 度 应
、
因此
、
,
为 了 规 范地 建 立 公 司 法人 治理
,
公 司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中 的 股 东会 总 经理
、
董
结构
川 贞 利 推 进 现 代 企 业 制 度试 点
、
经 营管 理
“
产经 营 管 理权 的话
就无 法 以法 定 代 表人
。
各种 业 务 关 系 的 更加 复
。
身份 对 公 司 的 生产 经 营 承 担 法律 责任 种 讲 法 乍 听似 乎 十 分 有 理 下
, , ,
这
同义语
杂 多 样 而 变 成一 种 正 常 现 象 ( 经理 ) 在 企 业 中处 于
, “
特
表 人 个 人 在 公 司 内 部 并 不 对 他 们 各 自的 行 为 承 担责 任
;
首 先 来看 看 什 么 是 于 某 种经 营 目 的 法设 立
、 、
法人 代 表
” 。
出 依
别 是 当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动 中 出 现 违 法
现象
,
公 司法 人 对 其 法 定代 表人
依照 某 种 组 织 形 式
“
明 建 设 和 精神 文 明建 设 负 有 全 面 责任
企
法 定代 表 人 和 法 人 代 表 不 再是 同
。
”
“
”
公司制
”
企业制度下 的公司
,
业 的 重大 经 营 决 策 由 他 作 出 经 营 活动 由他 指 挥 管 理
效 果 由他 负责 检 查 监 督
, ,
,
具 体 的 生产
义语了
法 定 代 表 人 及其 职 权 别
“
法 定代 表人
”
和
“
法人代表
口 陈义兵
”
是一 回事 吗
在 当前 开 展 的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试 点 实
规定
,
厂 长 (经 理 ) 是 特 殊 的 法 人 代 表
,
企
都 有 资格 在 某 个 特 定 的 方 面 代 表 公 司 法 人行使职权
,
践中
经理
,
不 少试 点 企 业 的 董事 长 都 兼 任 了 总 这对 企 业 新 老 制度 的 平 滑 过 渡 和 生
、 。
、
如 生产
、
销售 质 量 不 台 格 产 品 给 用
、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以 法 人 名 义 从 事 的经 营 活 动 承担 民事 责 任
。
能 够独 立 地 行 使 民 事权 利
承担
户 和 消费 者 造 成 财 产
人 身损害 时
,
司法
,
如 果 公 司 生 产经 营活
、
民事 责 任 的 经济 组 织 为 企业 法人
,
法 定代 表 人 个 人 如 果 没 有触 犯 刑 律 就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惩 处 内 部经 营 管 理 权 限
法定代表人
”
和
“
法 人 代表
,
”
无论 在 法
问题 是 有些 人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持 有这
:
性 厂 长 ( 经 理 ) 在 政 府 授 与 企 业 的 经 营权
律 上 还 是在 经 营 实 践 中 人担当
,
都 不 可 能只 由 一
样 一种 模 糊认 识
人
,
董 事长 是 公 司 法 定 代表
、
的范 围 内 的行 为就 是 企 业 法 人 的 行 为
,
业 中 任 何 其 他 人 员都 不 能 象 厂 长 ( 经 理 ) 那样 全 权 代表 法人 行 使 职 权
业
, “ 。
成为
“
法 人 代表
”
,
公 司法 人
。
。
由于国有企
则 要 对 其 授权 范 围 内的 行 为 承 担责 任 司
“
公
产 经 营的相 互 衔接 做法
,
不失为一种过渡性的
法人代表
”
资 格 的这 种 专 有 性 和 排 他
,
要求
法定
但 仔 细 分 析一
“
既 然 厂长 心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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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就 会 发现 这 种 认识 是 用
工厂 制
”
企
或
“
一把手
的位置
对 企业 的 物 质 文
,
业 制 度 下 的 国 有 企 业 的 法 定 代表 人 及 其 职 权 来类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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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除 了 要对 企 业 法 人 进 行 处 罚外 追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人 的 法律 责 任
。
还要
动 中 违反 了 有 关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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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 然其法定
人 的 意 志 是 通 过 法 人 机关 授 权 给 某 个 个 人 去执 行 实 施
。
这对维
代表 人要 代 表 法 人 应 诉 司 法人
,
法人 也 不
,
党的 十 四 届 三 中 全 会 后
国有 企 业 的
律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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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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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他不 兼任 总 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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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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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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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虽 然 发 起 设立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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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不 是 法 定代 表人
不 能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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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人 的行 为不 等 于 法 人 的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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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理 ) 自然 要 对 企 业 生 产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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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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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对 企 业 生 产 经营 的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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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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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 要 他 是 依 照 法律 他 的 个 人 行 为 便代
公 司 法》 是 这 一 改Biblioteka 革 实 践 的法律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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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 淆了 二 者的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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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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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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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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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了 规 范地 建 立 公 司 法人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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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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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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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法 人 对 其 法 定代 表人
依照 某 种 组 织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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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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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果 由他 负责 检 查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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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户 和 消费 者 造 成 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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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如 果 公 司 生 产经 营活
、
民事 责 任 的 经济 组 织 为 企业 法人
,
法 定代 表 人 个 人 如 果 没 有触 犯 刑 律 就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惩 处 内 部经 营 管 理 权 限
法定代表人
”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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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上 还 是在 经 营 实 践 中 人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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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长 是 公 司 法 定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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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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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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