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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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会议的召开与管理,提升会议的效率和质量,保证养老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开展和管理各类养老会议的活动,包括养老机构内部会议、养老机构间合作会议、养老行业交流会议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养老会议,是指为了讨论养老服务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交流养老服务经验、开展专题研讨、促进养老行业发展,以及其他相关会议。

第四条养老会议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养老会议应当尊重与保障与会人员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养老会议的召开、参与、决议、实施和追踪评估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并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第七条养老会议应当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鼓励创新、科学、务实的工作态度。

第八条养老会议应当提倡和落实维护老年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养老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组织发起养老会议应当提出详细的议题,明确会议的召开目的、范围、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并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养老会议的主办单位有责任确保会议的合理和充分发挥,促使养老会议的文件等会议材料及时准备和发放。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室应当选择交通便利、通风良好、无噪音污染、设施齐全的场所。

第十二条养老会议在确定召开时间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机构工作的状况和各位专家学者的安排,保障各方能够全程参与。

第十三条会议时间一般不宜超过5个小时,每两小时设一次休息时间,以维护与会人员
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与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养老会议参会人员应根据会议的性质和议题合理确定,特别是设立专家学者人员,以确保能充分讨论决策。

第十五条养老会议应当做好参会人员的邀请工作,确保与会人员知情、参与、规定的权益与义务。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插话或进行其他影响会议的行为。

第十七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如需离席须通报主持人或会议负责人。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应当尊重其他与会人员的观点,如有分歧应当遵守会议决定,不得进行过激言行。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不能全程参会,应当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如需代表或转交会议材料等,需提前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四章会议决议与执行
第二十条会议决议是养老会议的行为依法形成的具有一般强制力的文件,应当合乎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议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任务与责任,规定执行期限,确保养老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与会人员,并由与会人员签署确认,并依法将决议材料保存备案。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议的执行应当由养老机构负责人员督促,有关部门负责跟踪评估。

第二十四条会议决议执行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会议组织者或有关部门,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会议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养老会议闭幕后,应当协调好会议后续工作,做好会议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会议闭幕后,应当对会议情况做好总结与评估,撰写会议纪要及会议文件材料,报送有关领导并保存备案。

第二十七条养老会议的继续工作应当根据会议决议和审议情况及时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并逐步落实和跟踪评估。

第二十八条养老会议的继续工作应适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工作动态,做好会议成果的宣传利用。

第六章会议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养老会议的各项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程、材料和会议纪要等均为保密资料。

第三十条主办单位、与会人员在参加养老会议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与会事项的机密性。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养老机构负责保密工作,确保会议资料的保密性。

第七章会议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养老机构召开的各类养老会议,本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养老机构养老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通报和纠正养老会议活动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会议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时将养老机构召开的养老会议活动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确保养老机构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养老会议管理制度适用于养老会议活动的组织、开展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养老机构制定,报请上级部门备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就是养老会议管理制度的文本,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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