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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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生态环境科学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增强全体员工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二、范围
公司生产及建设全流程做好保护生态环境相关工作,采取有效可行的技术及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主要包括公司各种废水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存储和综合利用、生产用料的监测与监督管理。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GB12348-2008)
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1993)排放浓度的二级标准;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
1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17.《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16)
四、术语和定义
1.生态环境: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 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

2.生态环境问题:指由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调,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3.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不利或有益的的变化。

包括:对大气污染,对水体污染,对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对环境影响,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各种能源、资源及原材料使用对环境影响,地域或社区问题:振动、景观、生态。

4.环境目标:组织依据其环境方针规定的自己所要实现的总体环境目的。

5.环境指标:由环境目标产生,或为实现环境目标所需规定并满足的具体的绩效要求,它们可适用于整个组织或其局部。

五、职责划分
1.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坚持企业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各类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各类废弃物全部依法合规处置。

杜绝发生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事故。

2.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工作由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建立工作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组成如下:
组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成员:设备技术部、经营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物资采购部、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燃料管理部、安健环管理部、业务发展部负责人。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设备技术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审查、批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负责与生态环保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协调重大生态环保问题;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配备生态环境保护专责人员进行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注重环保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负责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参与能力,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3.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负责公司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负责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人员,以便及时有效地开展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监督企业环保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

4.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统筹组织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管负责人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统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生产副总经理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全面落实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审查、审批公司各类环保报表;组织建立、健全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全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5.设备技术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建立、健全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措施,并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负责监督、指导生产部门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目标等;负责环保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完成环境监测工作;负责污染问题的调查分析,督促完成污染治理;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开展和落实;负责填报生态环保部门、电力行业及上级单位规定的各种月、季、年度综合性环保定期统计报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运营维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公司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对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6.检修部做好分管环保设施的检修及维护工作,负责拟订并定期修编与环保设备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建立环保设施的检修记录;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收集环节规范化管理工作。

7.运行部建立完善环保设施各类运行管理制度;按规程要求调整或投运环保设施,保证环保设施与主机同步运行;环保设施停运消缺,应提前向设备技术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始工作。

作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编制年度计划。

8.安健环管理部监督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检修情况,提出监督意
见,对发生异常的参数安排生产部门纠正处理;加强环境因素及重大危险源的调查管理工作。

9.综合管理部负责一般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加强贮存场所的无组织排放管理。

10.物资采购部采购符合要求的电煤,严禁劣质煤流入公司;采购符合要求的液氨、石灰石等生产辅料。

粉煤灰、炉渣和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开发并符合相关要求;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11.燃料管理部负责燃煤的分析管理;加强煤场的无组织排放管理。

12.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3.财务管理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缴纳环境保护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生态环境管理质量标准与日常管理
1.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环保技术监督网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将污染物治理、在线监测、环保数据监控和传输等环保设备纳入主设备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发生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采取减产或停产方式,避免污染物长时间超标排放。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变化和环保设施状况,科学、合理的制定环保改造计划,统筹安排污染治理资金,并专款专用。

2.强化现场无组织排放管理和作业环境治理,制定和完善环保设施的检修维护、运行管理制度和规程,环保设施纳入企业主要设备生产管理范围,要及时维持或整改投运率和完好率达不到要求的环保设施。

环保设施和机组同步进行,不得擅自降低投运率和污染物的脱除率,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经生态环保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与施工。

认真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建设项目需开展后评价,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4.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按照生态环保部门、电力行业及上级单位要求,通过网络平台填报规定的各种月、季、年度综合性环保定期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6.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保税。

7.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按照生态环保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司信息及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8.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负责处理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件、事故和纠纷,并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储存、运输、使用化学物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11.政府部门拨付的环保治理补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挤占挪用。

12.为确保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环保投入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改进环保设施设备,保障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奖励,推广应用先进环保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制定年度环保费用规划,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3.持续进行清洁生产,不断通过改进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固体废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14.完善生活垃圾污染分类制度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

15.加强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技术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二)环保设施管理
1.环保设施管理的原则、方法、要求
(1)环保设施要按照投运正常、效果保证、精益求精的原则操作和运行。

在公司生产设施管理总体要求下,结合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要求和环保技术监督计划,及时实施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改造,从而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目标。

(2)对环保设施的安装、检修、运行等各方面管理的工作全面了解,对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管理进行监督。

(3)通过日常操作调整,保证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环保设施的缺陷及时汇报设备技术部,并及时进行运行调整、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

2.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管理
(1)在年度工作计划中,按照国家和行业政策及公司目标,编制环保设施的综合效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对监测监督情况出具报告,提出意见。

(2)按照环保设施的运行规程,调整设备的运行参数,使设备健康、正常投运,符合污染物处理要求,达到各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制定的计划要求以及设备检修规程,开展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建立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检修工作和设备状态。

发现设施隐患、缺陷及时处理。

(4)对环保设施的异常运行状态组织落实整改和验收。

3.环保设施的异常管理
(1)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向主管生产领导汇报,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上报设备技术部,并由设备技术部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环保设施,同时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环保设施系统的隔离和缺陷的处理。

(2)环保设施事故停运时,应及时汇报设备技术部,设备技术部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保主管部门汇报。

(3)机组检修后启动、投运污染治理设施应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并由设备技术部向当地生态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启动运行。

(三)环境监测管理
1.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及其信息系统。

主要有: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废水、烟气排放的分析系统,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数据采集与通信的装置,以及环保部门、电力监管部门通过通信线路与监控设备连接,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的
软件与设备等。

2.环境监测系统的维护应根据环保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建立相应的台账,确保数据传输正确、畅通。

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按要求限期进行处理恢复正常。

3.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制度,如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记录;各种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烟气连续监测数据记录、各种污染物处理处置情况记录等,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公司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废水、烟气排放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应验收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代表性监测。

(四)环境风险管控及应急管理
1.环境风险管控
(1)建立健全“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多层级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2)按照突发环境管理事件、环保行政处罚事件、环境舆情事件的可能性,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

(3)严格执行自查、自报、自改、自验的闭环管理制度,按照“定责任、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的五定原则,进行环境隐患治理和问题整改工作。

(4)加强能进应急能力建设,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关资料保存。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1)加强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做到责任到人,确保信息畅通。

(2)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严格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3)科学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做到快速反应,防范二次污染,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4)建立环境舆情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最大程度减少负面影响。

(5)重视事件应对全过程“留痕管理”,及时开展事件调查评估和总结分析工作,提升应急处置水平。

七、检查与考核
(一)检查
1.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按制度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设备技术部负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场检查,成员一般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或专业人员组成,确保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并根据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2.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上级公司对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上级公司下达的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务、考核指标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公司年度生态环保规划、计划进行闭环管理执行情况,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重大问题及隐患应有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专题报告。

3.检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资源节约与生
态环境保护技改项目进展情况;检查环保管理资料、台帐、记录、报表等按生态环保部门及电力行业、上级主管单位要求规范化管理情况。

4.检查各类污染物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和设备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环保设施及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生态环保部门及公司目标要求。

5.检查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6.检查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7.检查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防控体系及应急管理开展情况。

检查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环保税依法申报缴纳情况。

检查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8.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奖励与责任处理制度,检查各部门是否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严格考核与奖惩。

9.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的管理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设备技术部、安健环管理部的检查。

(二)考核
1.奖励
(1)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积极、主动,为公司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员工,年终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积极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的,提高设备运行的经济性,公司一次性奖励100-2000元。

(3)对发现环境污染重大隐患、事故及时处理和上报的员工,公司一次奖励100-2000元。

(4)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事故抢险的员工,公司一次性奖励100-2000元。

(5)举报因不重视环保管理,造成环保设施运行异常、设备损坏、
环境污染事件的,公司一次性奖励100-2000元。

2.处罚
(1)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视情节处罚50-2000元。

污染物排放连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及CEMS,视情节处罚100-2000元。

违反国家法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不重视环保管理,造成环保设施运行异常、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件的,环保设施故障不汇报、不及时联系处理,视情节处罚100-2000元。

违反国家法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对环境隐患不联系处理或在规定限期内未处理完成的,视情节处罚100-1000元。

(5)未按时巡检,不及时维护环保设施,造成污染物“跑、冒、滴、漏”的,视情节处罚50-200元。

(6)不按照规程检查、操作、检修环保设施,造成设备异常或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处罚100-2000元。

(7)包庇违规操作、破坏环保设施行为,视情节处罚50-2000元。

(8)未按规定正确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视情节处罚50-2000元。

违反国家法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环保管理人员管理者,视情节处罚50-2000元。

(10)环保设施管理报表、台帐、记录不完善,视情节处罚50-2000元。

(11)不如实上报、公开公司环境信息,视情节处罚50-1000元。

违反国家法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视情节处罚500-2000元。

违反国家法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采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视情节处罚500-2000元。

(14)违反国家法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方式依次包括:警示、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降级)、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后,人力资源部报公司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小组批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未完成当年公司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目标;未完成各级政府部门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而被通报批评或处罚;上报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其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情形,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并不得参加年度评优。

3.设备技术部负责对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整改不及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环保问题整改落实和环保监管信息系统运维及应用等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的,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示、督办,并对年度综合考评提出考核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由设备技术管理部对相关部门提出绩效考核意见,并依据《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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