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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石科[2008]162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石科〔2008〕16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科技系统及各县(市)区科技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
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将我系统执法内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对适用罚款自由裁量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合理、严格的划分。

对我市科技系统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对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公平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很强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对全系统创建法制科技、和谐科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现将《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在正式实施前加以修改完善。

附件:
1、《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
2、《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对科技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
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科技执法机构实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文书应按《科技行政处罚程序》以及《科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点》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
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按最高处罚额度进行行政处罚:
(一)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伪造、涂改、使用假证、假手续,违法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科技执法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各级科技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和《石家庄市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科技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石家庄市科技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第一章科技成果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违法行为: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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