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基础知识要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简介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学基础知识》是非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知识课。

本书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为核心,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开设这门包罗多部部门法的课程相当必要。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能对我国的法律概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助于学员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同时还为学生学习与本专业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

2、课程的主要内容介绍
这门课程全面、准确、精练、系统地介绍了法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11个部分。

既概要地论述了关于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的一般规律,也叙述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还扼要地介绍了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二、考核要求
鉴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修补课程还有民法、刑法两门课程,在本科阶段还要专门学习知识产权法等课程,补修课程法学基础知识涉及这几部分的内容不作为考核内容。

本课程的考核单独采取终结性考核的方式。

课程终结性考核采取闭卷方式,由北京电大统一命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卷面成绩按10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

试题类型及其结构期未考试题型有多种,如名词解释、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

考试的指导思想是:在考察课程重点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能力尤其是理解能力的考察。

在命题的操作上,以考试大纲为标准,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

客观性试题主要测试应考者对学习内容的记忆和熟练程度。

主观性试题除测验应考者的记忆能力外,还测验应考者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

主观性试题量小、分值高。

而客观性试题是题量多、分值小。

针对题型的特点和要求,考生应注意把握好主观性试题的内容,要把每章节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整理出来,反复学习,加深理解。

做到概念准确、要点清楚,理解深刻。

对客观性试题,主要多看大纲、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

要从比较中找出特点,从反复中加深理解。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概念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映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三、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德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3、法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4、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
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所需要的几个因素同时存在时,法治才能实现。

5、法律文化: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

(法律文化具有时代性、思想性、稳定性、民族性等特点)
6、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以人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程度为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7、法律继承: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

8、法律移植:一国或一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筛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本质: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所表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他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作用: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就是要用法律治理国家或地区,法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人人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基本内容概念和基本形式;主体;程序
法的创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分为制定和认可两大类。

法的创制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法的创制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核心环节),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决定性环节),法律案的公布。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体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分类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得法,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遵守守法:一国或一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或者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法的执行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实施法律的行为。

法的执行的原则:依法执法,合理执法
三、法的适用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错必纠,依法赔偿。

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违法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法律,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特征:违法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

种类:按违法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违法;按违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不履行义务和越权的违法行为;据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

2、法律责任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法律责任关系,习惯称谓制裁。

特征:产生的原因是违法;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追究和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落实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种类:据责任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责任和特殊主体责任;据责任人违法时的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据违法和责任的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制裁概念:狭义的法律责任,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违法主体依其所应负担的责任而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五、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种类:按照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三、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民主的含义:国家制度,国家用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传统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

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
体现在: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五、宪法的分类
以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按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六、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七、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固定的作用,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保障的作用,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指引的作用
八、违宪审查体制
违宪审查的概念:特定的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与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相抵触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

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议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
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确立了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的违宪审查体制。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概念: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指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二、经济制度
概述: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

三、政权组织形式
1、概述:也称为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国家性质的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的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

3、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省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无记名投票。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概述: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2、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即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我国的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职能,把国家领土分为许多大小不一、层次不同的部分,建立相当的各级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

2、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一,范畴不同;二,范围不同;三,权利义务不同。

3、公民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力或愿望。

4、公民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形势的原则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节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其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

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由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每届任期5年。

职权为: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举行会议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届任期5年。

代表权利有:提出议案权,质询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物质保障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人事任免权,授予荣誉权,外交权。

四、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六、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节、国家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国家行政主体运用特定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进而发生作用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特征(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内容上的特征(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内容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概括为: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行政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行政权力主体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涵: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原则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的又一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概念:指国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机关。

特征: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予其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其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以顺利实现其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二、公务员
概念: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特征: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职务与级别选拔与管理(公务员法确定了公务员选拔的两种途径——考试录用和职位聘任)队伍的管理
第三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四节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一、行政责任
1、概念: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特征: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3、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行为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