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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1)
伦理研究必须从存在出发,从人出发。

人的宇宙地位和尊严根源于存在,具体而言,根源于人与其他类存在相比较而具有的价值论高度。

人的这种地位和尊严又是人依靠其实践本质来获取并得以维持的。

伦的实践品格与人的存在、人的本质具有根本的一致性。

伦理学首要的基本问题是“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其中的“什么”,如N·哈特曼而言,是一个未出场的、先验的价值领域。

这是伦理实践(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实践)具有真正创造性、创新性的深刻原因。

只有弄清楚这个领域,即弄清楚“对于人什么是有价值的”这一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问题,才能解决“作为人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并最终解决“做人”的问题,人才能走向圆满。

一、存在、人与我
人即存在。

存在乃整体、大全、无,随着存在的分裂和聚合而涌现出的类存在,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直接分有大全。

这种分有一方面决定了它们都是存在,是类存在。

人也如此,是一种类存在。

这就是人的本体论意义。

另一方面这种分有又使它们处于“无根”状态、残缺状态。

归依大全成为类存在的根性。

然而,与自然万物接受大全引领,依靠生长、灭亡等手段归依大全而且永远难以达至大全不同,人主要依靠创造走向大全。

人不仅能接受大全的引领,而且还能引领大全;不仅能达至大全,而且能丰富、塑造大全。

这首先表现在人能创造、丰富自身。

这就是人的伦理意义、价值意义。

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即由此决定。

因此,在本体论上,人与自然万物同质、同级、同在。

在价值论上,表面上看,人与自然万物的区别在于,人是与自然万物相较有所不同的一个特殊的类,正如自然万物与人相较也是一些各不相同的类一样,人的使命就在于保持其作为类的特殊性,即保持其作为类的存在;深层次看,人具有新质,比自然万物高级,甚至高于存在,因为人是一种应当之物,能超越存在。

在此意义上,人是万物之精华,包容万物;是存在之镜,包容存在。

人与存在同在,没有人,存在就不再存在,不再完满。

人即存在。

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柏拉图将善的理念置于众多理念的顶端。

人的伦理性存在具有根本意义。

人可以从事、经济、、等活动,人可以充当政治性存在、经济性存在、文化性存在、教育性存在,但这些存在无不以人的伦理性存在为支撑。

事实上,如果人没有完成向伦理性存在的转变,人就不会拥有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

如果没有婚姻伦理,人在宇宙中的繁衍续存都成问题。

因此,人、人之伦理性存在理应成为价值伦理学关注的焦点。

“我”是人的一个类存在。

如果说归依存在是人的根性,那么,归依人则是“我”的根性。

一方面,根源于人使“我”承继了人的宇宙地位与尊严,这是与生俱来的,但却未必伴“我”终生。

在这一点上,众多的“我”是同质、同级、等高的。

另一方面,“我”的出生即“我”与人的分离,从此“我”开始了向人的归依和跋涉。

“我”的一生即走向人、走向圆满的一生,这是由“我”的类存在决定的。

途中“我”可能被取消人的资格,可能一不小心自动离队,还可能凭借创造力量达成人,甚至超越人、丰富人、完善人。

这是因为,人是应当之物,“我”也是应当之物,我有机会成为人的领路者。

换言之,人在存在的意义上有绝对的自由。

在这一点上众多的“我”因为伦理创造力的强弱和伦理成就的大小而显示出价值论上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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