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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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
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交通设施施工总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畴
详见合同附件1:产品清单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按中标价向甲方提供施工图范畴内的交通设施材料(中标价见合同附件),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如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比例达到或超过%时,合同价格按市价下降比例相应下调(国家政策规定除外)。

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差不多签订的分批合同价格不变。

甲方按照实际情形确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型号、规格和数量,与附件中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的,按附件中的价格执行。

附件中没有列明或乙方产品更新的,双方应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价格。

2、本工程采纳包设计、包报建、包工包料、包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及取得营业许可证、包风险、包保修等承包方式,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材料明细表(见附件),保质保量地承包本工程。

3、结算方法:分批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单价按合同附件中材料明细表中的包干单价执行,经甲方确认后按实结算。

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或甲方托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分批合同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下同)应按实际情形与乙方签订分批合同,具体数量、规格、工期、合同价款、施工地点等
在分批合同中确定。

如分批合同具体约定与本合同有抵触的,抵触部分以各分批合同为准。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且对甲方合理的供货、施工要求不得提出异议,否则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受缺失。

第五条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将按照具体的项目进展情形于分批合同中具体约定相应的工期,即自分批合同约定的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止。

2、如遇下列情形,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舍弃签证的权益,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缘故阻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阻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六条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2、交通标志牌的图案、规格、设置必须符合国标GB5768-99的技术要求,反光标志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期限为七年,自工程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及本合同材料明细表的要求,所有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品牌证明并经甲方验收通过。

若乙方提供的材料不满足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返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缺失由乙方负责。

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图和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竣工图上应注明各种标志的数量及规格并经甲方严格审定。

双方签字后,双方现
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及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即办理签字验收手续后,乙方按甲方规定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

工程价款按附件的价格实行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若本工程分批施工的,具体分批工程预算价款以分批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当工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对工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总价款作为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分批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分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畴及交货时刻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乙方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进场施工。

1、乙方在分批合同工程进度至50%时,应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书,双方签证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 0%。

2、甲方在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付至分批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的85%。

3、甲方在乙方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即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证明及营业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分批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4、余款作为保修金。

甲方在保修期届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治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托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畴、价款、完成时刻、付款进
度等要紧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托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八条保修期
1、保修期为两年,自乙方通过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即
验收并取得该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人为发生的损坏,均由乙方无偿更换。

3、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咨询题。

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咨询题,乙方于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3天内,应无条件予以修理。

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治理,解决施工过程中显现的需要甲方和谐的有关咨询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有关平面布置图和总体设计图,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藏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7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6、关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7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和谐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截了当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治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国标GB5768-99的技术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承包范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的要紧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要紧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早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觉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停工并赶忙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扩大缺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复原原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缺失的违约责任。

6、于每月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

7、按有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治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显现安全咨询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爱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9、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0、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1、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

12、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藏工程的应于隐藏前办理签证,非隐藏工程应于完成后2天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早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3、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刻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刻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4、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15、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6、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参加隐藏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未能按分批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对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能在分批合同的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取得工程所在地交警(交委)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的,每逾期一日,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缘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缘故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缺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要紧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缺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治理的规定,否则,每违反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行为同时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造成甲方缺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缺失。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显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形时,每显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缺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缺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缺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刻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如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比例达到或超过%时,如乙方未按市价下降比例相应下调价格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具体分批合同,且对甲方合理的供货、施工要求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分批合同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7、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对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缺失的,甲方可连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连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缺失的,甲方能够连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阻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益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显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形(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益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隐秘、
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分批合同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缺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缺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阻碍。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缘故或社会缘故,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赶忙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阻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讲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它
1、若乙方产品更新换代、甲方需要更换产品或因甲方生产打算及安排发生变化,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但在进行同类新产品的招标时,可优先考虑予乙方。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共件)
附件一:产品清单
附件二:廉洁协议
附件三: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产品清单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同意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平开展业务有阻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形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同意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同意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有关业务,不得为猎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行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咨询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觉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觉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纳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按照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缺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件三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进场治理
1、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要同意总承包单位统一治理,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爱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缴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条件: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3、项目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和谐。

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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