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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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促使企业依法经营、改进治理、提高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某某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某某集团)的实际情形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组织实施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某某集团设置内部审计业务机构——财务审计部。
财务审计部在某某集团董事长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并对某某集团董事长及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内
部审计人员;如集团公司因专门任务需要,也可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的内审人员中选出部分优秀者,担任公司兼职内部审计员。
兼职内部审计员在同意某某集团托付执行内部审计任务时,行使与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的内部审计人员同等职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素养:
(一)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有独立分析和善于发觉问题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六)有较强的组织和谐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监督的范畴
第七条对全资企业的内部审计要紧包括例行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例行项目审计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要紧事项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按年分季度编制审计打算并组织实施。
例行项目审计要紧包括:
1.财务打算或预算的执行及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2.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合
法性;
4.对内部操纵制度进行评审;
5.审查资产的使用、安全及完整情形;
6.对企业负责人有关经营责任、任期目标责任的审计及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7.对有关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查;
8.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
形;
(二)专项审计指在前一款例行项目审计之外由某某集团领导临时交办的,或针对企业专门情形由财务审计部提出并立项报批的专项审计,要紧包括:
1、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评判;
2、对某某集团合资、合作、联营、驻外等经济组织的资金投入、使用及效益情形进行审计监督;
3、某某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门审计事项;
4、其他需进行内部专项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对控股、参股企业,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该企业的章程及公司的要求实施内部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要紧职权与责任第九条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在执行内部审计职能时,有以下要紧职权与责任: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可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
(二)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违反财经法纪、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徇私舞弊,使公司造成严峻缺失白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对阻止、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某某集团主管领导批准,能够采取封存、暂扣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及改进治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审计过程中发觉的正在进行的严峻违反财经法纪、有可能导致严峻后果的行为,经请示某某集
团领导,及时采取禁止措施;
(六)参与制定某某集团有关经济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经某某集团领导授权,向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布置审计项目,并检查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形;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某某集团董事长和主管领导、董事会反映;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觉的严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请示某某集团领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对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一)建立和完善公司审计档案的治理制度。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要紧程序
第十条某某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照某某集团有关决议和具体情形,拟订内部审计打算,经某某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拟订审计打算;
(三)执行例行项目审计时,应在审计实施前7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明确其应预备协助的事项;执行专项审计时,依照需要决定是否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依照内审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一定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查、取证、分析、评判,对审计中发觉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工作终止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将审计报告(初稿)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同时提交某某集团主管领导。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如双方有分歧意见,由某某集团主管领导组织和谐。
通过交换意见后,审计部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经某某集团审核批准后,交被审计单位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向某某集团提出书面申诉,某某集团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的7日内回复企业受理意见,但在申诉及受理期间被审计单位必须按正式审计报告的审计处理意见或决定执行。
第六章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纪律与法律爱护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做到:
(一)依法审计;
(二)忠于职守;
(三)坚持原则;
(四)客观公平;
(五)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守如下纪律:(一)不得滥用职权;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泄露隐秘;
(四)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阻碍公平审计时,应当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受国家法律的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章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与评判第十五条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每年对所属专职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差不多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对内审人员奖罚的依据。
第十六条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奉献的内审人员,某某集团财务审计部可专门提请某某集团予以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