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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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审发[2013]102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
(锡审发〔2013〕10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立项并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计划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审计项目,按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应当以保证审计质量为前提,加强审计项目作业管理。

第四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结合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量,确定现场审计实施的进度安排,在现场审计实施前,将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完毕。

审计实施方案视情况由审计组组长审定或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第五条送达审计通知书的时间要求:
现场审计实施进点前,审计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不包括送达日当天)。

以《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时间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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