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透析备案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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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透析备案制度模板范文
一、前言
为了规范门诊透析备案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北京市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涉及门诊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术语定义
1. 门诊透析:指在医疗机构门诊部进行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治疗。
2. 备案:指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前,向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申报并登记备案。
3. 定点医疗机构: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透析治
疗的医疗机构。
四、备案流程
1. 参保人员应在确诊为需要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患者后,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治疗。
2. 参保人员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到选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3. 医疗机构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上签
字确认,并将表格提交至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4.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收到《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后,
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5.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反馈给医疗机构。
6. 医疗机构根据备案结果,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透析治疗服务。
五、备案材料
1. 《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
2. 参保人员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
5. 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六、备案时间
1. 参保人员应在确诊为需要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患者后,尽快完成备案。
2. 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后,及时上报至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
七、违规处理
1.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透析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
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备案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释。
九、备案制度修订历史
1. 2020年10月20日,发布《在临潼,首次门诊血液透析如何审批备案?》(发
布时间:2020-10-20 16:09:00),为制定本制度提供了参考。
2. 2023年8月16日,发布《门诊特殊疾病,备案指南》(发布时间:2023-08-
16 18:03:32),为完善本制度提供了参考。
3. 2023年4月22日,发布《拿来即用!北京门诊特殊病备案指南》(发布时间:2023-04-22 22:09:00),为优化本制度提供了参考。
4. 202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备案流程、材料、时间等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