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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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主要特征如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益,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

注意,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3)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单方一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5)缔约仁的过失,因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6)其他情形。

由其他的法律行为引起债的发生,如遗赠。

三、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四、合同
(一)合同的才既念与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

(二)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

第一,要约,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第二,承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_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质押
《担保法》规定其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前者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者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代表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
留置足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则一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二是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行称〕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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