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祯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冉祯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二审行政
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渝02行终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乾巽龙江莉程鸿声
【审理法官】蒋乾巽龙江莉程鸿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冉祯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冉祯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冉祯虎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贾毅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毅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毅超何伟
【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冉祯虎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县规资局作为奉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县规资局作为奉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在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
冉祯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渝02行终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祯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
新区行政综合办公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528M。

法定代表人杨前禄,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冉祯虎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县规资局)征收土地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6行初2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县规资局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奉节规资监字[2020]59号)(简称《处理决定》),认为冉祯虎无任何法定理由,不拆除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冉祯虎在15日内自行拆除占用朱衣镇黄果社区5社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1733号),同意将奉节县朱衣镇胡家社区9社、黄果社区1、4、5社集体农用地25.6885公顷(其中耕地2.9496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7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6.9059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3.3335公顷。

冉祯虎位于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5组(原奉节县朱衣乡黄果村5社)的房屋所占用土地在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2015年4月3日,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社区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奉节府通〔2015〕4号),并在朱衣镇黄果社区公示张贴。

2015年4月10日,原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原县国土局)拟订《关于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社区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奉国土通〔2015〕4号),并在朱衣镇黄果社区公示张贴。

2015年6月23日,奉节县人民政府
作出《关于同意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奉节府函〔2015〕129号),同意原县国土局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9年9月30日,县规资局向冉祯虎送达《关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奉节规资发〔2019〕383号),告知其可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并告知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暂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将补偿安置款共计635594.4元提存于奉节县公证处账户。

冉祯虎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3月24日,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暂按货币安置方式将冉祯虎户的补偿安置款635594.4元提存到奉节县公证处账户。

2020年3月30日,县规资局向冉祯虎送达《关于房屋安置补偿款到账通知》、《关于交地通知》,告知其已将其户的安置补偿款635594.4元提存到奉节县公证处的事实,并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拆除房屋、交出房屋使用的集体土地。

冉祯虎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2020年4月3日,县规资局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奉节规资行告〔2020〕0432号),并于2020年4月9日送达给冉祯虎,告知拟将对其作出责令自行拆除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冉祯虎于2020年4月11日向县规资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陈述申辩意见。

2020年4月16日,县规资局作出《听证通知书》(奉节规资听通〔2020〕第7号),并于2020年4月22日送达冉祯虎,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告知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冉祯虎未按照《听证通知书》的时间参加听证。

2020年5月15日,县规资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冉祯虎在15日内自行拆除占用朱衣镇黄果社区5社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

并于2020年5月21日送达冉祯虎。

冉祯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规资局作出的奉节规资监字[2020]59号《处理决定》。

本院查明另查明,原重庆市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原重庆市奉节县规划
局于2019年2月15日合并为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奉府土某号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中的“冉珍虎”与原告“冉祯虎”系同一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县规资局继续行使原县国土局的职权,作为本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县规资局提交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173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社区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奉节府通〔2015〕4号)、冉祯虎屋与渝府地〔2014〕1733号批复红线关系图等证据,证明冉祯虎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5社的房屋及建(构)筑物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在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

征收土地通告上已明确告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15年4月31日前自行到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原县国土局调查和确认的依据为准。

冉祯虎在限期内未办理补偿登记,奉节县朱衣镇黄果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重庆海航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冉祯虎房屋面积进行了测算。

县规资局向冉祯虎送达了《关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将可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金额通知了冉祯虎,并告知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暂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将冉祯虎户的补偿安置款提存于奉节县公证处账户。

冉祯虎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朱衣镇人民政府暂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将冉祯虎户的安置补偿款提存于奉节县公证处账户。

县规资局向冉祯虎送达了《关于房屋安置补偿款到账通知》、《关于交地通知》,告知其安置补偿款金额和提存账户,并告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拆除房屋
并交出土地。

冉祯虎在收到该通知后,未领取安置补偿款,也未交出土地。

县规资局向冉祯虎送达《处理告知书》(奉节规资行告〔2020〕0432号),告知其拟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冉祯虎在申请听证后未按时参加听证。

县规资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冉祯虎提出渝府地〔2014〕1733号批复违法导致征收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冉祯虎未提交证据证明渝府地〔2014〕1733号批复违法,且该批复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冉祯虎的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冉祯虎提出县规资局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冉祯虎针对县规资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书》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可证明冉祯虎收到了相关材料并行使了救济权利。

另,行政程序中的文书送达可参照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可以采取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和盖章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县规资局向冉祯虎送达文书的回证上有送达人、见证人的签名和盖章,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县规资局作出的奉节规资监字[2020]59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冉祯虎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冉祯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冉祯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冉祯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司法审查实施全面审查原则,县规资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冉祯虎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县规资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规资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冉祯虎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证明;2.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1733号);4.勘测定界图;5.冉祯虎屋与渝府地〔2014〕1733号批复红线位置关系图;6.重庆市房屋面积委托测算报告书;7.冉祯虎房屋现状照片;8.《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社区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奉节府通〔2015〕4号);9.张贴奉节府通〔2015〕4号通告的照片;10.张贴奉节府通〔2015〕4号通告的证明;11.《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社区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奉国土通〔2015〕4号);12.张贴奉国土通〔2015〕4号通告的照片;13.张贴奉国土通〔2015〕4号通告的证明;14.《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西部新区管委会胡家朱衣镇黄果社区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奉节府函〔2015〕129号);15.《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奉节规资发〔2019〕383号);16.送达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知的回证;17.重庆三峡银行进账单;18.委托银行代发补偿款花名册;19.《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屋安置补偿款到账通知》;20.《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交地通知》;21.送达到账通知、交地通知的回证;22.《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奉节规资行告〔2020〕0432号);23.送达处理告知书的回证;24.听证申请书;25.陈述申辩意见;26.冉祯虎身份证复印件;27.奉节规资听通(2020)第7号听证通知书;28.送达听证通知书的回证;29.听证会笔录;30.奉节规资监字[2020]59号《处理决定》;31.送达处理决定的回证。

冉祯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冉祯虎身份证复印件;2.奉府土某号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3.房屋照片2张;4.奉节县朱衣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界碑照片3张;5.奉节规资监字[2020]59号《处理决定》。

原审法院对上述经质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冉祯虎举示的证据1、2、5真实、合
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县规资局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县规资局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县规资局作为奉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在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1733号)后,奉节县人民政府在2015年4月3日即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张贴。

原县国土局在同月10日就该次征收土地的拟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并张贴。

经奉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补偿安置方案后,原县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了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安置工作。

冉祯虎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在奉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通告以后,冉祯虎未按告知的内容办理补偿登记,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遂按货币安置方式将冉祯虎户的补偿安置款635594.4元提存于奉节县公证处账户,冉祯虎仍拒不交出土地,构成了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

县规资局作出的奉节规资监字[2020]59号《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于冉祯虎主张的征收土地公告违法、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未采取自建住房安置等问题,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活动由多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系列行为组成,不能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全面审查,本案审查对象是县规资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上述主张不属本
案审查范围。

对于冉祯虎主张的县规资局送达程序违法问题,一审判决已予以充分说理,不再赘述。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冉祯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冉祯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蒋乾巽
审判员龙江莉
审判员程鸿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淋月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