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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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促进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非营业性客车。
第三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原则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包括新增额度、转移额度和回收额度等。
第六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实行市场化配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实行独立运行,不得互相调拨或买卖。
第九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实行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应当依法合规。
第二章额度分配
第十一条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确定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分配方案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分配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 交通压力情况;
(二) 公共交通需求;
(三) 市场供求状况;
(四) 环境保护要求;
(五) 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额度分配应当按照“先申请、先核发”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分配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分配方案应当经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额度转移
第十七条非营业性客车额度可通过转移方式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八条额度转移应当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一定的转移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