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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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系统
1、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
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经
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水平。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监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般施工
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指示事故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要求建设行政部门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发出暂停通知;
(5)参加事故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单位在事故处理后的规定期限内写出事故处理报告,
并向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报告;
(7)按有关规定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后,应及时整理事故报告及相关资料,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