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浙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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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浙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行政法治
第一节行政法及其基础
行政法
对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本质:(1)规范控制国家行政权-控权法(2)保障人权
新兴而日益重要的部门法,依法治国的关键
行政权的扩张
1. 行政管理事项的扩张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警察行政→干预行政→给付行政
2. 行政裁量权的扩张
行政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社会变化速度加快
立法机关能力有限
导致:行政程序法的兴起
3.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集三权于一身
并没有违背传统的三权分立体制
导致:授权立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兴起
4. 由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
导致:服务行政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理念之一
第二节快速发展的中国行政法
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意义
(1)民可告官,中国历史的里程碑。
(2)行政法治的真正开始——司法保障。
发展过程
(1)初期实施很困难
(2)受案范围的实际扩大;管辖问题的完善;原告资格扩大等。
(3)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确定了自由心证等。
局限:
(1)具体行政行为;
(2)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限制;
(3)法院独立性问题:
①党的领导权:政法委(告公安局的);党政不分(乡政府的行为,还是乡党委的行为)
②行政权:司法附属行政的传统;财政权控制;人事权的控制。
推进之路
(1)中国模式
历史:5000年延续文明
国情:地大,人多,民族认同强。
共产党领导的正当性
(2)渐进的政治体制改革
(3)东亚经验
(4)底线:国家统一,政局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制度意义
与行政诉讼相配套,先由政府来解决行政纠纷。
(1)基于行政专业化
(2)基于政策性
(3)基于行政经验
(4)基于在后续管理中能和谐相处
(5)救济成本比诉讼成本低
2、发展
(1)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合法权益,权利救济范围扩大
(2)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复议
①备案制度及其缺陷
②复议(诉讼)制度
③程序的自治性与启动程序的权利“诉权是第一人权
3、局限
中西方解决案件的数量差异
(1)书面审:不进行质证;程序的先简后繁
(2)当被告的压力
(3)没有具体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
(4)终局复议决定
三、《国家公务员法》
1、制度意义
借鉴西方的文官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
裁量权谁来行使?选择值得信赖的人来裁量。
2、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
专业;法律;道德
进入;考评;退出
3、对我国公务员法的评价
干部制度发展为公务员法律制度,由人治到法制;
公务员的范围太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制度意义
主权至上与人权至上的冲突
主权之上,国王不能为非,皇恩、恩赐。
人权至上,国家应赔偿
2、国家赔偿制度的逐渐建立
(1)早期,国家违法,个人责任
(2)中期,国家违法,国家责任
(3)后期,国家责任,个人追偿
3、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总体评价
(1)巨大进步:国家至上,开始让位于人权至上;
(2)由违法规则原则改为损害规则原则
(3)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
(4) 赔偿程序更公正,如先行确认程序取消
(5) 赔偿金额保障获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意味着,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巨大进步
1、立法方向的转变
2、法律保留原则的引入
·“法不禁止皆自由”与“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之”
·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定
·具有宪政意义
3、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确立
(1)程序的独立价值有没有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那个更重要
程序公正——机会平等;
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3)实体差别对待:机会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立法上差别对待
(4)正当行政程序与法定行政程序
自然法与实定法
正当性与时代性
(5)行政处罚法与正当行政程序
第一次引进正当行政程序理念,并加以法定化。
第一次引进听证程序
六、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规则是国际行政法
促使中国行政法与国际接轨:
透明度要求——行政公开
司法最终裁决——行政救济范围扩大
程序正当化和法制化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为建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更注重人权保护(更具人性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 、制度意义
(1)人性中的安全需要
(2)权力监督的需要
(3)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
2 、中国的发展进程
3、条例颁布的意义
其意义不亚于行政诉讼法
落实为公民的知情权,可操作,可实现。
4 、不足
信息公开的例外由谁确定?
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应具体,但我们现在是概括式个人档案问题没涉及
等条件成熟后,把“条例”上升为“法”
九、国务院的大力推进政策
(1)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2004年3月22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3)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等
(4)2010年10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
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A- 行政立法
·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
·专家咨询论证
·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
·定期清理制度
B-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建立有效期制度
C-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必经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推进办事公开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
·加强行政复议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
·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法治宣传教育
十、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
历时20多年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十一、今后几年的行政立法计划
修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
制定《行政收费法》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第二章行政主体
一、中国政治框架中的行政权
1、党的领导:双重领导?途经?
2、中国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
分工制约的关系、行政权强势
3、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制度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
具体表现:政府、职能部门、学校、事业单位、公有企业等
抽象化:行政主体
2、概念: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法律责任的组织。
3、特征(最本质的内容)
组织;
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执行或表达国家意志;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的国家权力
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独立承受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效果;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四、对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1、行政机关
2、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1)行政授权:具体法律、法规(或规章)将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非国家机关组织行使。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职权,并承受该职权行为效果的法律制度。
(2)行政委托: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托人)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区别:(1)主动主体;(2)被动主体;(3)内容;(4)法律
效果;(5)诉讼被告;
最本质的区别是行政职权的归属问题,行政授权中,行政职权归属于被授权组织,行政委托中,行政职权归属与委托方。
行政职权归属于谁,谁就有行政主体资格。
3、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五、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①性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②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
③地位:行政主体,并可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各部、委
①性质:管辖业务比较单一的称为“部”;管辖业务比较综合并涉及几个部门的称为“委员会”。
②地位:行政主体,并可制定部门规章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
①性质: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级别低于部、委,但又直属于国务院。
②地位: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的规章制定权(要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即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1)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特定市人民政府有规章制定权)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市辖区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
3、特殊地方行政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二节公务员法律制度
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务员法律制度的意义
1. 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行政专业化的提高,要求行政专家。
·自由裁量权的增加,值得相信的人,来裁量。
·法治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2. 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 国外的借鉴——西方的文官制度
三、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1. 定义: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政协
3. 公务员职位分类: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4. 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
5. 西方公务员的分类:
·政务类,政治选举,与政党共进退。
·业务类,公开考试,身份保障,政治中立
四、公务员招考制度
1. 范围: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 组织者:中央及省级公务员主管机关组织
3. 程序:公开考试,平等竞争
报考资格、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试用期
五、公务员考核升降奖惩制度
1.考核
·标准: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
·时间: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晋升
·逐级晋升原则
·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
3.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降一个职务层次。
4.奖励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精神奖励为主
5.惩戒
·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程序:调查、说明理由、陈述申辩、书面告知。
·处分期间: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解除:期满,书面告知
六、公务员培训交流回避制度
1. 培训
·类别:初任培训-新录用的;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业务培训-专项工作的;在职培训-全体公务员
·登记管理制度
·考核内容和晋升依据
2.交流
·调任: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调入
·转任:机关内部同级别转任;省部级以下的领导成员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挂职锻炼:到其他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3.回避
·工作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异地回避: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实行异地回避。
七、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程序:书面提前,30天(非领导)或90天(领导)以内审批
·例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职位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脱密期限;须由本人处理的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职。
2.辞退
辞退情形: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3.退休:正常退休
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满20年的。
八、公务员申诉制度
1.申诉范围: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申请复核: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自复核决定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30日内直接申诉。
申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决定
·再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法律效果)
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治理社会的手段措施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构成要件)
主体-行政主体;客体-行政法律关系;
主观-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客观-做出决定。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目的:行政行为何时生效;行政行为的救济期限何时开始计算
本质要件: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相对人知晓
形式要件(法定):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行政主体,职权范围,行政人;
内容-据事实,法律法规及依据;
程序-方式、步骤、时限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合法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条件:①违法或不当②有权国家机关(大多是依申请)
法律结果:①撤销之日失去效力②溯及既往(但是行政主体的过
错,且是授益行为可例外)行政行为的撤回: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后,发现该行为违法或不当,依职权收回该行政行为,使社会关系回归到未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状态。
条件:①违法或不当②原行政主体
撤回规则:①固定(主体)原则②程序同一原则③责任原则(赔偿或补偿责任)。
法律结果:①撤回之日失去效力;②溯及既往(但是行政主体的过错,且是授益行为可例外)。
?行政行为的废止: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该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便依职权决定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往后效力。
条件: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的改变、废止或撤销②或者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③或者原行政目标、任务已实现。
法律结果:①废止之日失去效力②不溯及既往③适当补偿。
行政行为的无效:对于重大或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可视之无效,有权国家关可确认或宣布该行为无效。
条件:重大且明显违法(普通公民都可判断出,无须专门的有权机关判断)
如:行政主体无权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决定未盖章或未载明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的;决定内容不可能实现的;决定内容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等等。
法律结果:①自始无效②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或确认无效(无期限限制)③恢复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的状态④对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应有抵抗权,在抵抗不了的情况下,还有救济请求权(而对撤销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应有抵抗权,但有救济请求权)
第二节行政行为基本范畴
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以及制定这些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对象-不特定、特定;时间-未来、过去现在;适用:反复、一次
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方式都不同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行政行为
标准: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主动性
意义: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要求不同;不作为违法的认定;举证责任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标准:行政主体的意思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裁量的余地。
裁量行政行为:法律有时只规定一种行为原则,或规定一种行为幅度,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有一定的裁量余地。
意义: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不同
①羁束行政行为——合法原则
②裁量行政行为——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救济的途径也不同
①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
②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
外部行政行为:公共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
意义:救济方式不同(内部-申诉;外部-复议诉讼);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削弱(军队、监狱、学校、机关)
终局行政行为与非终局行政行为(最终效力的确定)
终局种类:出入境管理处罚、自然资源确权裁决、国务院的复议裁决
意义:司法最终裁决,消除终局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直接效果)
意义(1)作出的宽严条件不同
不利行政行为——法定
授益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2)信赖利益的保护
不利行政行为——溯及既往
授益行政行为——不溯及既往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意思效力)
意义:行政合同的作用
三、规范范畴-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范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又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制裁性措施。
特征:违法但未达犯罪;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行政处分,行政主体对与自身有隶属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在轻微违法或违纪的情况下,所给予的制裁。
是内部行政行为。
区别:(1)内部、外部行政行为(2)方式不同(3)救济的途径不同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法律行为。
特征:(1)依申请行政行为(2)授益行政行为(3)解禁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使其他行政主体得以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
特征:证明作用;国家权威;羁束行政行为;法定
种类:证明、公证、鉴定
意义:对这些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只有经过行政确认,才能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