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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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
某化妆品生产厂家2007年8月份以账面成本3万元的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同时将账面为1.2万元的自产化妆品赠予他人。按当月同类化妆品的加权平均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这两批化妆品不含税售价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对于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哪些情形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哪些情形不确认收入而按成本转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新准则和新税法的相关政策作如下分析。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
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
项目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或投资者;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
内的)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
人福利、集体福利。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
人。
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属于销售,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以产品售价与账面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不视同销售,进项
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进项
税转出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所得税销售,征销售,征不视同销售,不
征不视同销售,不
征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征不视同销售,不
征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征
视同销售,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妆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交际应酬会计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增值税
销售,销项税
销售,销项税
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处理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1、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
3、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00
4、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21400
贷:库存商品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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