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永续债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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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JIAN FINANCE
金融学习与借鉴
银行永续债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安溪县支行,福建安溪362400)
摘要:随着金融监管形势趋严趋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面临的监管压力加大。
银行永续债是当下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最优选择,在未来也终将成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手段。
永续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大行其道的最近10年,其主体以银行为主,而我国引进永续债之初其发行主体则主要是企业,银行永续债才刚刚起步。
本文介绍银行永续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分析我国银行永续债发展现状及障碍,梳理和阐释银行永续债的国外发展经验对我国发展银行永续债的启示。
关键词:银行永续债;资本补充工具;银行资本结构;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0.33: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740(2020)03-0052-06
一、银行永续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银行永续债的概念。
银行永续债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一种可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债券,具有“无固定期限、含有发行人赎回权”的特点,是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重要渠道。
2010年末出台的《巴塞尔协议皿》对其期限的定义为“永续,即没有利率跳升激励和明确的到期日”,发行人可以在每个利息支付日自行选择推迟到下一个利息支付日再支付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并且不限制递延支付利息的次数。
银行永续债一般分为减记型永续债和转股型永续债两种,属于混合型资本工具。
(二)银行永续债的特征
1.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银行永续债的主要特征如表1所示。
2.银行永续债与其他资本补充工具的特征比较。
目前,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包括股权、可转债、永续债、优先股、二级资本债等。
其中,可直接补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是股权融资,可转债转股后可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或永续债融资主要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融资主要用于补充二级资本。
相较于优先股、可转债和二级资本债,银行永续债存在无期限或期限很长、没有赎回条款、利息可延迟支付、含有减记条款或转股条款等特征。
虽然这些特征可能会降低银行永续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但从银行永续债的其他条款看,评级较高的发行人发债具有较强的市场吸引力,含权属性和长久期使得银行永续债的票面利率较普通债券更高,且投资风险小于普通股,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收稿日期:2019-04-30
课题主持人:郑育民课题组成员:梁奕清谢燕娜王淑满李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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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银行永续债的主要特征
期限无到期日
利息支付
资本工具的派息来源于可分配项目,且派息或分红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可以取消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取消派息除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有限制以外,不对发行银行构成其他的限制。
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派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
赎回方式
可在发行五年后赎回,但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以及获得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方可行使赎回权,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将行使赎回权的预期。
清偿顺序受偿顺序位于普通股之前,但在银行存款人、次级债债权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
本金偿付由监管当局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形成或假设监管当局将会批准本金偿付的市场预期。
吸收损失
方式减记型工具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
减记可采取部分减记或全额减记两种方式,直到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回到触发点以上。
转股型工具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立即按合同约定转为普通股。
转股可采取部分转股或全额转股两种方式,直到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回到触发点以上。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二、我国银行永续债的发展及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银行永续债的发展现状。
2010年12月《巴赛尔协议皿》推出之后,国外银行已有较多发行永续债的实践,而我国目前的永续债主要以企业债券为主,银行永续债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2019年1月25日,我国首单银行永续债由中国银行发行,规模达400亿元,此举将提高该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约0.3个百分点。
该单银行永续债为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于2019年1月29日发行完毕,吸引了境内外的140余家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认购倍数超过2倍,票面利率为4.5%,处于此前市场预测发行利率区间的下限,每5年调整一次,在第5年及之后的每个付息日赋予该行赎回权。
首单银行永续债的推出拓宽了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渠道。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等纷纷发布公告,拟发行永续债以补充资本,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4000亿元。
(二)我国发行银行永续债的主要原因
1.银行资本补充需求迫切。
一是国内银行无法满足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要求。
2015年FSB提出了的TLAC监管新规则,该规则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根据TLAC监管新规,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最迟必须在2025年和2028年分别满足16%和18%的TLAC监管要求。
但同时FSB 也设置了相应的加速实施条款,若我国债券余 额超过当年GDP的55%,必须提前3年实施TLAC监管标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2018年银行业第四季度监管数据”,截至2018年末我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为14.20%,较2017年末上升0.55个百分点。
而根据2018年我国四大行年报数据粗略估算,四大行均无法满足TLAC监管要求。
二是随着2018年监管层关于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及资管新规等政策陆续落地,商业银行资本消耗提速。
此外,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投放,这直接给银行带来了更大的资本消耗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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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凸显。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问题比较明显,表现为其他一级资本比例明显偏低。
根据《巴塞尔协议皿》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设想,其他一级资本应达到1%,但截至2018年末,我国上市银行中仅5家其他一级资本比率超过1%,而国外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该比例基本在10%左右。
此外,2018年以来我国上市银行已完成的资本补充方案中,其他一级资本补充金额约人 民币4010亿元,二级资本补充金额约人民币4908亿元,可见我国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补充力度明显逊色于二级资本。
3.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较为匮乏。
在发行银行永续债之前,我国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主要采取发行优先股。
而且与银行永续债相比,银行优先股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进行抵扣,发行成本高于永续债;二是优先股发行主体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永续债发行则不受此限;三是优先股发行流程较为繁琐,审批效率较永续债低。
综上,发行银行永续债成为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既方便且成本相对可控的理想工具。
(三)我国银行永续债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为营造有利于我国银行永续债发展的市场环境,财税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发力,如为提升永续债的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我国央行创设了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并将合格的银行永续债纳入央行担保品范围;中国银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投资银行永续债等资本工具,财税部门则明确了银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但是,我国银行永续债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其后续实施和推进还面临着一些障碍:
1.投资者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首单银行永续债的投资者并未包括高净值个人投资者。
高净值客户拥有较高的风险偏好,票息率高、流动性低的银行永续债对其具有较大的吸引
力。
若未来银行永续债继续以现行方式发行,则金融机构集中持债无疑加大系统性风险管理难度。
2.损失吸收条款较为单一。
我国首次发行的银行永续债为减记型债券,即当触发某一条款时,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无需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扣减用于吸收损失,条款中并未提及对于触发后是否可以转股 (即当触发某一事件时,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可以转为对发行人的股权),损失吸收条款较为单一,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投资意愿。
3.税务处理尚未明确。
目前,我国银行永续债的票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还未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混合性投资业务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如在满足特定的投资条件或者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需要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
而银行永续债不设定到期日或期限很长,故当前银行永续债票息能否在税前进行扣除,仍需取决于税务部门对其期限的认定。
三、银行永续债发展的国际经验
《巴塞尔协议皿》实施后,国外银行积累了较多永续债发行的实践经验。
荷兰合作银行于2011年1月26日发行了全球首支符合《巴塞尔协议皿》资本监管标准的一级资本债券共20亿美元,为减记型的银行永续债。
至2018年末G-SIBs发行了97支合格永续债,全部采用固定息票发行,平均息票率为5.77%,其中欧洲市场发行了87支,占比89.7%;日本市场发行了10支,占比10.3%,此外,2014~2017年是G-SIBs发行永续债的高峰期。
截至2018年12月末,全球银行永续债存续规模约1402亿美元,且近几年余额年均增长约3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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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简洁的条款有利于提高发行成功率。
转股型和减记型是国外银行永续债的两种基本类型。
从损失吸收条款的角度看,国外银行的永续债具有很强的损失吸收的能力,在达到监管部门认定情形的触发条件以及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的前提下,永续债将被按照约定价格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此举既可为清算过程中的银行存款人和高级债权人提供保护,又可随时用于弥补银行经营亏损。
从票面利率设定看,银行永续债的票面利率的计算方法设定为“基准利率+上浮区间”,这种计算方法能够有效提升投资者的认购意愿,并且没有利率跳升机制。
从认购的结果看,更受投资者青睐的是具有相对简单的减记条款和利率较高的银行永续债。
因此,通过设定相对友好、简洁的条款,与投资者充分沟通,有利于提高银行永续债发行的成功率。
(二)国外银行永续债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
养老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外银行永续债最主要的投资者。
如表3所示,截至2018年末全球银行永续债的前十大投资机构中有6家资产管理公司、2家养老金管理机构、1家商业银行和1家保险公司。
特别是在欧洲和美国发达的资产管理行业,市场上的资金呈现出多来源、多期限、多维度,加之永续债的长久期使持有者能够控制投资组合利率风险敞口的变化,从而有效吸引投资者,激发市场活力。
(三)国外银行永续债具备严格的监管框架。
从国外银行发行永续债的实践看,对银行永续债在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损失吸收能力、偿还顺序、赎回机制等方面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皿》相关规定,银行永续债必须具有吸收损失的能力,亦即具有转股功能或减记条款功能。
当特定事件被触发时,在未经债券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人有权扣除投资者的债券以吸收损失,或按照提前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以吸收损失。
国外银行永续债的赎回机制有三方面的特殊要求:首次赎回时间不低于5年,且执行赎回时需经监管机构的批准;不得设计利率跳升机制等有利于永续债赎回的条款;在赎回时,银行发行人须证明其资本充足或发行新工具以取代赎回资本工具。
(四)创设丰富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
自《巴塞尔协议皿》颁布以来,国际上商业银行已探索出一些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包括永续债、优先股、合伙凭证、递延薪酬计划以及信托优先凭证等。
其中,优先股、永续债的发行规模最大。
截至2017年末,G-SIBs中25家发行优先股,19家发行永续债,9家发行信托优先凭证,3家发行合伙凭证,有2家利用递延薪酬计划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从不同地区G-SIBs发行资本工具的偏好看,欧洲大型银行是永续债的主要发行主体,欧洲和部分亚洲的商业银行偏好于发行永续债,日本商业银行偏好发行永续债、合伙凭证和递延薪酬计划,美洲的银行偏好于发行信托优先凭证以及优先股。
市场上丰富的银行资本补充工具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拓展信贷投放空间,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资本整体质量。
四、对我国发展银行永续债的启示
(一)尽快统一财税处理。
根据2019年初财政部印发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界定银行永续债会计属性的关键因素在于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若发行方承担了该项义务,则将银行永续债计入负债,否则被认定为权益工具。
因此,财税处理方式应视发行方的划分来确定,若发行方将其界定为权益工具,则会计处理与财税处理应允许票息支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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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国外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的典型案例
汇丰银行
永久后偿或有可转换债券
大华银行
其他一级资本债券
麦格里银行
可转换资本债
荷兰合作银行
减记型非累积资本债
发行时间2018年3月23日2013年11月19日2012年3月21日2011年1月26日发行规模18亿美元5亿新加坡元 2.5亿美元20亿美元
票面利率
初始票面利率为
6.5%,之后每五年重置为
中间市场掉期利率+
360BP。
前六年票面利率为
4.75%,之后利率将重新
设定为新加坡元六年期
掉期利率+292BP。
前五年票面利率为
10.25%,每五年后,利率
将重置为五年期美国国
债基准利率+910BP。
前五年的票面利率
为8.375%,然后将利率重
置为每五年美国国债基
准利率+749BP。
期限永续永续永续永续
支付方式每六个月一次每六个月一次每六个月一次每六个月一次
赎回条款
发行人可在任何利
率重置日,或税收发生变
化,或者不符合《巴塞尔
协议皿》资格时赎回债
券,赎回值相当于赎回日
期本金加任何应付、未付
及未被取消的利息。
发行人可在发行后的
第六年末及每个利息支付
日,或者不遵守《巴塞尔协
议川》资格时,或者税收发
生变化,以面值赎回。
发行人可在发行后
的第五年末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可在发行后
的第五年末行使赎回权。
转股条款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低于7%时,将永续债转
为普通股,转股价初定为
3.7881美元,并在发生普
通股合并、派发股息、以
利润或储备资本化方式
发行普通股等特定事件
后进行必要的调整。
无强制转股条款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低于5.125%,或监管部
门确认,如果发行人未转
换或未投资的资本发行
人将处于破产边缘,则永
续债将转换为普通股,转
换价格的下限是触发当
天股票价格的50%。
无强制转股条款
减记条款无强制减记条款
监管确认如无公开
注资发行人将无法继续
经营时,或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低于5.125%,未支
付的利息将被取消,若不
足以吸收损失,将对本金
进行永久性部分或全额
减记。
无强制减记条款
发行人认为其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即将低
于8%或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低于8%,则该工具的
部分或全部本金将永久
性写入减记,具体金额将
视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差
距而定。
资料来源:Wind资讯。
税前予以扣除;否则计入金融负债,将票息支出调整为税后利润支付,补缴税款。
但鉴于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将永续债票息计入利息费用,一律抵扣所得税,减免发行人为境外投资者代扣代缴利息收入所得税,切实降低发行人承担的税负成本。
(二)多方拓宽投资主体范围。
银行永续
债票息率较优先股更高,对追求长期、稳定、绝对收益的风险企业而言,是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国际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已成为银行永续债的主要投资者。
由此,我国应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各类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永续债,实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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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全球银行永续债的前十大投资机构
序号投资机构机构的性质持有的规模持有的比例
1ALLIANZ保险公司207亿美元14.75%
2invesco资产管理公司67亿美元 4.76%
3Blackrock资产管理公司53亿美元 3.81%
4Algebris investments资产管理公司48亿美元 3.45%
5GAM Holding资产管理公司40亿美元 2.85%
6Credit Agricole Group商业银行39亿美元 2.75%
7HDFC Asset Management资产管理公司40亿美元 2.82%
8Alliance Bernstein资产管理公司30亿美元 2.17%
9TIAA-CREF养老金管理公司29亿美元 2.09%
10Principal Financial Group养老金管理公司28亿美元 2.03%
资料来源:Wind资讯。
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银行永续债,逐步扭转银行业其他一级资本占比偏低的局面。
同时,鼓励境内金融机构积极向境外同业推介银行永续债品种,通过引入国外投资主体对银行永续债进行投资,实现银行永续债风险的跨国平滑,减少国内金融机构互持银行永续债的现象,从而降低国内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注重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建议国内商业银行进一步优化永续债条款设计,完善损失吸收机制和资本补充债券的触发条件,提高银行永续债的损失吸收能力。
如探索发行转股型银行永续债,即在达到监管部门认定情形的触发条件及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强制转股来弥补经营损失,在清算过程中为高级债权人和银行存款人提供保护。
同时,设置附加条件的赎回条款,即银行可在永续债发行五年后行使赎回权,但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且获得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方可。
(四)着力降低发行成本。
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银行永续债是高评级的银行机构筹集资本金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由于银行永续债的受偿顺序在二级资本工具之后,故其息票中的信用溢价一般会高于二级资本工具。
2017年以来,我国利率中枢不断抬升,此时在国内市场发行银行永续债相当于在高点锁定长久期负债,成本较高。
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当前信用评级上调为契机,探索在欧洲、日本等国外低利率市场发行银行永续债,且适当延长首次赎回时间,降低发债成本。
(五)逐步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大规模发展银行永续债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减记型资本工具的属性特征尚难以充分衔接。
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不支持强制转股、且规定减记型非累积永久性次级债券,从而发行人实施减记的法律效力就不足。
从短期看,建议监管机构参考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永续债期限的解释,将到期日认定为触发时间发生日或破产清算日,此举既可满足《巴塞尔协议皿》对“永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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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雪芳等四位同志换领新闻记者证的公示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全省统一换发2019版新闻记者证的通知》(闽新出〔2020〕11号)要求,现将《福建金融》编辑部拟换领新闻记者证的梁雪芳、吴湧超、周冰和王勉四位同志的情况公示如下:上述四位同志均为《福建金融》编辑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正式人员,在采编工作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出版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并已持有新闻记者证。
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16~27日。
在此期间内,欢迎群众以来电、来函的形式反映情况,对公示对象发表看法和意见。
公示电话:0591-********(福建省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
0591-********(《福建金融》编辑部)
公示期来电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来信投递: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233号福建新闻大厦105室
福建省委宣传部传媒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13
《福建金融》编辑部
2020年3月13日
要求,又契合《公司法》对期限的规定。
从长期看,建议修订现行《公司法》,完善对债券的定义,为银行永续债发行提供制度保障。
通过不断完善银行永续债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权利,从而为国内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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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勉)
(责任校对:王勉吴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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