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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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
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8]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
优先选择一些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有一定收益、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需求长期稳定、市场化程度较高、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领域推进运用PPP模式,重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燃气、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固废处置、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综合管廊等)、交通领域(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综合交通枢纽等)、社会事业设施领域(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水利及生态环保领域(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农业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等。
在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从2018年起,凡符合上述领域和条件的新建、改建项目,经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甄别、评估论证后筛选出来的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必须做好项目整体策划,编制PPP模式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其中,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要全面采用PPP模式。
对于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综合管廊、智慧城市、养老服务等财政给予支持的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应当进行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经过市场测试后无法实施PPP模式的,再行考虑安排其它建设资金来源。
对存量项目,争取通过PPP模式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实施方式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合作方式,如: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转让-运营-移交(TOT)等。
(一)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
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叠加政府补助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现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三)非经营性项目(政府付费)。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采用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
三、实施流程
建立健全PPP项目实施制度体系,严格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一)项目识别阶段
1.组织项目征集。
项目主管部门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符合条件项目,社会资本可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合作项目。
2.开展评价论证。
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存量项目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和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设计。
财政部门根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当PPP项下财政支出责任达到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时,不再安排新的政府付费或提供补贴PPP项目。
3.办理入库手续。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等部门结合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对通过物有所值
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提出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审定。
市级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