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劳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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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劳务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法。

第二条本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类临时性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工劳务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临时用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二)工作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和违约责任。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劳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临时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其身心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临时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临时用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培训。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临时用工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劳动纪律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用工人员违反劳务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劳务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临时用工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用工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临时用工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务合同期满;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临时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合同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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