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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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惩罚规定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
资产安全,依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惩罚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管理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订立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除去或
掌控隐患。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4.施工单位应当对参加施工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
护设施。
6.禁止在施工现场违规从事不安全作业,包含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明火
作业、隧道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二节考核标准
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内部安全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管
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要求整改相关问题。
3.施工单位应依照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
4.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
5.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或安全事故前的隐患排查中被发现存在重点安全
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将被视为严重违规。
第三章惩罚条款
第一节政府管理部门的惩罚
1.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予以警告、
罚款、暂时停止施工等惩罚措施。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事故危
害程度可以予以停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惩罚。
3.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刑事惩罚。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惩罚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的,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整
改期限为15天。
2.整改期限届满后,如仍未完成整改,视为严重违规,将短时间停止施
工,并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对拒不整改的,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负责人员的惩罚
1.安全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处理、整改安全隐患
的,予以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为10天。
2.整改期限届满后,如仍未完成整改,视为严重违规,对负责人员罚款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暂时停止其担负安全负责人职务。
3.在重点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安全负责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企业法务人员负责解释和调整,并依据实际工作中显现的问题进行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