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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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4.25
•【字号】江津府发〔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
意见
江津府发〔201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区级各部门、区政府特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匡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并就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方面的多方案论证,形成初步建设方案。
镇街项目形成初步建设方案后应报相关行业部门审核、汇总。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原则上每两个月召集各项目主管单位对已完成前期策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会商,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单位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并开展前期工作。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审批,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清单管理。
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前期工作已达到初步设计阶段、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具备下一年度实施条件的项目,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
每年12月31日前,区发展改革委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规模及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建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报区政协协商、区人大审议,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清单一经确定,应加快完成项目审批,确保按计划开工建设。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因民生社会事业急需、重大紧急等特殊情况需实施的项目,应当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调整进入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即区政府特设机构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基础设施项目和
1000万元以下(不含)公用事业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各特设机构负责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白沙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白沙镇政府负责审批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和使用上级资金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转报。
1.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以及消除事故隐患、排危抢险、防灾救灾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按照现有管理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单位)依据初步建设方案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上级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单位)审批。
部分改扩建项目,消除事故隐患、排危抢险、防灾救灾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并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建设必要性与需求分析、建设方案比选、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招标方案等内容,明确项目法人,报项目审批部门(单位)审批。
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项目,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征求维稳主管部门意见。
拟采用融资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编制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
3.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由项目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并编制概算书,设计文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
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概算。
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控制投资的依据。
(四)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不具备建设管理所需技术、经济、组织等专业化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推行从设计到完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代理。
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按相关规定计取,实行总额控制。
探索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分离的建设模式。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五)落实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管理,守住纪律底线。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
区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切实做好招标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开标评标监督、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建立招标投标监管、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分工是: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区交委负责交通工程项目;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区经信委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区农委负责农业项目;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整治、地灾治理项目;区林业局负责林业项目;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项目;区移民局负责所审批的移民相关项目。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范服务,为行政部门监督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提供平台,并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六)严格招标方案审批。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并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特殊情形的,由项目单位先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再送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单位)按照招标投标审批程序审批。
重庆市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单位)审批前还应按规定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融资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实施方案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投融资人,由投融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
(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中标价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的,应当实行低价风险担保。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八)严格信息公开。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
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不公开招标项目信息、招投标活动处罚信息。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信息公开由区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发包管理。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和具备法定不招标特殊情形经审批不招标项目。
对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的发包管理,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精神进行规范,即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为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提供承包商选择,针对规模标准以下小型项目和经审批不招标的投资较大项目分类制定随机抽取和竞争性比选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我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不招标或进入市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单位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合同及发包相关信息报行业监督部门登记后,由行业监督部门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
(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
各行业监督部门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管理。
对发现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各行业监督部门要立即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通报。
各项目单位不得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为其服务。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江津区专家的综合培训,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及时将评标专家考核内容录入专家管理系统,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监督部门应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通报市发展改革
委、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
(十一)严格按概算控制投资规模。
项目单位要在批准的概算限额内开展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量清单,经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招投标后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经审批的概算。
(十二)规范工程变更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工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变更:
1.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金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变更的审核工作。
在确定变更原因、变更方案、明晰责任主体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需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审批,并将编制的工程变更预算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资金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
其中,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预算必须送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告。
2.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金额的,遵循“先论证、再审批、后实施”原则,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经济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
行业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变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由项目单位督促原设计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变更方案进行设计变更,并按照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需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审批。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的工程变更预算送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根据原合同和评审结果签订补充协议后组织实施。
项目单
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告。
(十三)严格竣工后决(结)算审计(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建安费用2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区审计局决(结)算审计,建安费用50-200万元项目实行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决(结)算评审,建安费用50万元以下项目决(结)算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四)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内容和标准、招标投标、投资概(预)算控制、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变更审批、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决(结)算审计等执行情况实施稽察,形成稽察报告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十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应选取部分建成交付使用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区政府。
五、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实行违约责任追究。
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参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要明确追责内容和方式,对上述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过失导致政府投资增加,或编制审核的造价因漏项或计量偏差等技术性原因造成误差较大的,除限期整改外,相应扣减合同费用,追偿经济损失。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参与主体诚信和惩戒制度,对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咨询、设计、代理、监理等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公告。
对失信主体分别实行提醒、警示、禁入、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惩戒,及时公布违规操作典型案例。
(十七)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全、工作失误或强行要求提前提交成果文件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实施工程变更的,不按照规定将有关违约赔偿条款写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等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或不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违约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严格部门依法履职。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