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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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快轨财字〔2011〕033号签发人:于增
关于印发《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建单位:
现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公司各部门存档
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综合部2011年1月24日
共印36份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消除建设资金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和进度的影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公司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公司所有建设管理的项目,包括对项目所涉及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安装商和分包单位(专业与劳务)。

第三条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管理的原则、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和效益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内容:主要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安装单位、设备供应商和分包单位等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对参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
职责:
A、对参建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
1、要求参建单位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开立项目建设资金唯一结算专户,并建参建单位资金开户情况管理台帐(附件1);
2、要求参建单位按月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编制建设资金需求计划考核表(附件5);
3、要求参建单位及时报送经公司职能部门审核过的《XX 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附件2)项下的银行支付凭证(如:支票、电汇、信汇),附件2和其银行支付凭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参建单位支付当期验工计价和预付款的依据;
4、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报告;重点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单位的预付款使用情况、供应商支付情况和分包商支付情况;
5、评价参建单位的资金使用绩效,并纳入参建单位的履约考核体系;
B、对监管银行的监管职责:
1、根据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要求,选择监管银行;
2、要求监管银行及时报送参建单位的监管帐户的开立情况,包括开户单位名称、帐号和银行印鉴预留情况;
3、查验监管银行对参建单位的开户情况,确保监管帐
户的唯一性和非网银性;
4、要求监管银行按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考核周报(附件6);
5、要求监管银行按月提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明细;
6、对监管银行的监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项目建设资金监管银行的依据。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参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
1、负责对参建单位的土建分包合同、土建劳务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履行实施过程管理;
2、负责审核参建单位当期验工计价(预付款)项下的《XX 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并签署支付意见。

第七条公司设备部对参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
1、负责对参建单位的设备分包合同、安装劳务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的履行实施过程管理;
2、负责审核参建单位当期验工计价(预付款)项下的《XX 验工计价(预付款)支付审核表》并签署支付意见。

第三章参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参建单位是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实
施者,其职责为:
1、必须到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开立项目建设资金的唯一结算专户,并接受监管银行对其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
2、参建单位在开立建设资金银行监管帐号时,应当配合监管银行在其开户预留印鉴上预留监管印鉴(监管单位或监管人);
3、参建单位应在其合同项目下就其签订的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和劳务提供商等合同于10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单位备案,并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XX合同项下分项合同明细表》(附件3);
4、参建单位应在当期验工计价(预付款)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职能报送《XX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其支付金额原则不得低于当期验计价(预付款)的80%;经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审批后,参建单位应及时办理《XX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中有关收款单位的银行支付手续。

附件2与银行支付手续、验工计价(预付款请款资料)以及发票(收据)等作为本次对参建单位支付验工计(预付)款的依据;由此引起的支付责任由参建单位承担。

5、参建单位对其接受监管的项目建设资金只能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转移支付,不得在其合同单位内的任意帐户间调转,不得签订虚假合同支付,预付款不得用于本单位的项目管理费或其他名义费用(如设备租用费)的支付;
6、对合同进度款,参建单位在验工计价期内其预付款未扣完的情况下,禁止向其公司本部、同级单位、集团公司调动建设资金;确需支付合同项内的单位管理费(附件4)的,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相关文件的原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支付,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当月所拨付资金的5%,累计不得超过截止月累计所拨资金的10%;
7、参建单位应当按月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将此作为拨付建设资金的前置条件,其实际请款数与计划数之差应当控制在计划数的+10%内,否则,将只能暂缓拨付其所需资金;对无资金计划的建设资金需求单位,其资金需求不予拨付;对虚报资金需求计划的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对其实际资金需求延迟一个月支付。

8、参建单位对其所履行的合同项下资金支付一律实行主动付款,不得被动支付,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支付责任。

第四章监管银行的职责
第七条建设资金的监管方为建设单位选择的开户银行,其职责为:
1、为参建单位及时办理唯一的银行监管帐户,必须在参建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上预留监管银行的监管印鉴;
2、不得为接受建设资金监管的参建单位安装网银行,
已安装了网银的参建单位,应当关闭其网银;
3、按周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报告;
4、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交被监管帐户的银行对帐单;
5、及时向参建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按期到位;
6、监管银行必须根据建设单位签审的《XX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或《XX标段单位管理费请拨单》,加盖合同项下款项或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监管银行预留印鉴;除此外的项目建设用人民币贰拾万以下的小额支付或零星支付和现金提款,不受此限。

7、不得向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提供资金转移和调动方便;
8、不得借监管之名,延迟支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9、建设单位、参建单位、监管银行应签订《监管账户协议》附件7。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有与此相冲突的条款,一律以本条款为准,本办法规定的部分,按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实施。

附件1:
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开户台帐
北京地铁号线
部门主管:制表人:年月日
附件2:
XX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
说明: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是指安全生产部和设备部附件3:
XX标段合同签订明细表编制单位:
附件4:
XX标段单位管理费请拨单
说明:
1、合同类型是指:土建合同、设备及安装合同和安装合同;
2、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是指主管设备的设备部和主管土建的安全生产部;
3、累计支付金额不含本次请款额;
4、合同项目在没有验计价前不得请拨此项费用;
5、在项目资金使用中有违规使用建设资金行为的,不得请拨此项费用;
6、预付款不能用于单位管理费用支付,也不能用于集团公司或公司的设备租赁费支付。

附件5:
项目资金需求计划考核表
2011年月
附件6:
项目资金使用考核表
2011年1月
单位:万元
附件7:
监管账户协议
甲方:北京东直门机场快速轨道有限公司
乙方:XX施工单位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监管银行”
为了加强北京市地铁15号线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专用性、有效性,结合建设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设立监管账户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在监管银行开立唯一的北京地铁15号线项目建设
资金专用账户作为监管账户,账号:。

监管银行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为甲乙双方开立监管账户。

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通存通兑业务。

二、监管账户以乙方名义开立,乙丙双方各自在监管银行留有如下预留印鉴:
1.乙方提供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之一;
2.乙方提供XX先生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之一;
3.丙方提供XX先生人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之一。

三、三方同意监管账户内全部和/或部分款项的划付均须满足如下条件:
1.乙方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贰拾万元的;
(1)在付款凭证上同时加盖由乙方提供的在监管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及
(2)乙方提供的在监管银行预留的XX先生人名章及
(3)乙方必须向丙方出据由甲方签审的《XX验工计价(预付)支付审核表》(附件一)或《XX
标段单位管理费请拨单》,(详见附件二)丙方才能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丙方提供的在监管银行预留的XX先生人名章。

乙方划付监管账户资金大于或等于人民币贰拾万元时,必须采用主动付款的方式划付,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 乙方支付金额小于人民币贰拾万元的;
(1)在付款凭证上同时加盖由乙方提供的在监管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及
(2)乙方提供的在监管银行预留的XX先生人名章。

前项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须乙丙双方各自在监管银行留有的预留印鉴相一致。

四、在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乙方不得单方更换在监管银行的预留印鉴。

如确需更换,则需
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共同出具相关文件办理。

五、在监管期内,如因监管银行原因导致不符合本监管协议第三条所示付款条件的付款行
为发生,则由监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监管银行仅负责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款项的划付。

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或各自与其他
第三方的争议由相关方解决,与监管银行无关。

七、当监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时,监管银行在依法协助执行后,只负责通
知甲乙双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八、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
争议提交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署后生效,至甲乙双方书面确认解除本协议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持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章):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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