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组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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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组织的特点
宋朝的中央政府组织结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主要表现为三点。
1.任期制官员长期在一地任职,难免会形成自己的政治圈子和关系网络。
北宋开国之初,就对地方官实行定期的任期制,在任满之后,官员必须离开任职地,回京师重新参加新职的选任。
宋初地方官通常是一年一考,三年一任。
后来各个时期随形势而变化,有两年一任的,有两年半一任的。
任期制可以防止地方官在当地结党营私,尾大不掉,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由于冗官问题突出,任期制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地方官任期太短、更易过于频繁的弊端,对地方政治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
1051年(宋仁宗皇韦占三年),御史中丞王举正指出:“在许州、应天府,六年更转运使十六人,转运使所使,察官吏能否与民疾苦,而数易如此,岂能究宣朝廷德泽乎?”不少大臣对任期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宋廷却没有做根本性的变革。
2.回避制回避制度是宋代加强对地方管理控制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包括地区回避和亲属回避。
为防止官员结党营私,宋代继承隋唐制度,地方官选任实行地区回避,地方县丞、尉等“尽用他郡之人”。
南宋时又补充规定:官员在非乡贯“州县寄居已及七年,虽未及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并不许注授本处差遣”;“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
宋代地方州县官,不但回避在本贯任官,也不许在本人祖产和妻家田产所在地任官。
3.监察制宋代在地方官员中广泛实施监察制度,通过地方官员互相监察,以确保中央的控制。
特别是在每一路设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官员,这些官员既各有职属,又互相监察,还共同对所属州县具有按察的职责。
“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
虑其或失于中也,为之转运使、提点刑狱以按察而纠举之,其委任谨重之道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