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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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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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
【内容提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一定的公司理念相适应。

由于各国对公司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现为不同的模式。

本文旨在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模式/发展趋势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被赋予了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在实践中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公司中的自然人,(注:参见(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21页。

)在法律上如何让其在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损害公司法人及其成员的利益,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

由于人们对公司的理解存在分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表现为不同的含义。

从理论上看,人们对公司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为股东主权的理论模式,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理解为,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注:and R. Vishny(1997),""A Surevy of Corporate Govera nce"",The Journal of Finance,June 1997.)另一种模式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理论,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被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

(注:参见(日)青木昌彦等著:《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魏加宁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本文旨在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进行理论探讨,并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美国模式
从美国传统的公司理念上看,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且为其赚钱的工具。

(注:参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法律出成社1998年版,第36页。

)由于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并且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因此,信守股东本位是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之一。

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治理主体的唯一性,即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而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经理层的懈怠、无能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只能由股东来校正;二是公司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服务和满足其对利润无节制的追求,否则,将受到股东的治理。

受这种理念的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来控制经营者,但问题在于,董事会是否具备监督经营者的激励。

在二战以前的美国,公司的股份比较分散,许多小股东不可能亲自监督经营者,他们便授权董事会来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控。

但这造就了一个被现代理论关注的“搭便车问题”:(注:搭便车问题(Free Ride Problem),意指“即使
没有支付成本,他也自动地享受到团体所提供的服务。

”参见(美)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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