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
安措费流程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办事流程
一、事项名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三、需提交的资料:
1、安全文明生产使用计划;
2、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拨付表;
3、实际投入安全文明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4、影像图片资料。
四、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领取《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审批表》;
2、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支取规定,填写《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审批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3、开发区住建局及其安全监督部门(开发区建设局市场科)审核签字、盖章;
五、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即到即办。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目录贵州省建设行业相关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 (9)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3)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01]352号) (2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278号 (22)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6)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 (29)04定额勘误表 (35)04定额补充定额 (4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 (48)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 (65)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3号) (67)贵州省建设厅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1号) (69)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 (7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 (71)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贵州省造价政策曾
(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文件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社会稳定大局
贵州省造价政策法规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2011年11月份,住建厅同发改委共同发文,出台的 564号文件,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筑 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加建筑工人工资收 入,促进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文明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标
志牌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企业标志 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 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志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 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初稿子)安全系统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清单
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三院合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编制:审核:批准:中铁十七局集团市妇幼保健院项目经理部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市妇幼保健院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一、编制说明1.1编制依据1.1.1《中华人民全生产法》1.1.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1.1.3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1.1.4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39号)1.2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市妇幼保健院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保障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环境,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目的,依据规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计划划定了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围,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细目及其容,加强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使用的指导,从而有效保障了本项目部安全生产。
1.3适用围本计划适用于市妇幼保健院项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及管理控制。
二、工程概况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妇产医院)三院合设项目拟建于省市双山新区双山组团西南部瓦厂村金海侧,省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市妇产医院)是以妇女儿童医疗工作为中心,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急救、康复等任务的专科医院。
本工程位于市金海湖新区双山组团西南部瓦厂村金海侧,根据医院总体规划方案,医院拟建总用地面积85340平米,拟建总建筑面积114354平米,其中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91601.71平米,地下建筑面积22752.29平米。
其中: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5491.24平米,市儿童医院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4331.24平米,市妇产医院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64531.91平米。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
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
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
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
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文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贵州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文号:黔建施通〔2007〕549号发布日期:2007-12-18执行日期:2008-2-1各市〔州、地〕建设局、房管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撤除工程的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贵州省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撤除工程的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平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撤除有关活动,实施建筑撤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撤除,是指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下同〕以及市政根底设施等构筑物的撤除活动。
第四条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撤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受建筑撤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撤除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撤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受委托的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或有关机构,下同〕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撤除工程规章制度;〔二〕加强对施工单位撤除工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撤除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工作;〔三〕指导下级建筑撤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四〕开展建筑撤除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催促排除平安事故隐患;〔五〕定期开展建筑撤除工程巡查工作,催促有关单位履行平安职责;〔六〕依法审查建筑撤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平安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含施工单位资质、平安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情况〕,受理建筑撤除工程备案手续;〔七〕加强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撤除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状况,及时催促有关单位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八〕严肃查处建筑撤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
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
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
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三院合一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编制:审核:批准: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项目经理部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27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39号)编制目的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坚决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加强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保障施工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环境,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目的,依据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计划划定了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细目及其内容,加强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列支、使用的指导,从而有效保障了本项目部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毕节市妇幼保健院项目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及管理控制。
二、工程概况毕节市妇幼保健院(毕节市儿童医院、毕节市妇产医院)三院合一建设项目拟建于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双山组团西南部瓦厂村金海湖南侧,贵州省毕节市妇幼保健院(毕节市儿童医院、毕节市妇产医院)是以妇女儿童医疗工作为中心,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急救、康复等任务的专科医院。
本工程位于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组团西南部瓦厂村金海湖南侧,根据医院总体规划方案,医院拟建总用地面积85340平米,拟建总建筑面积114354平米,其中地上部分总建筑面积平米,地下建筑面积平米。
其中: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平米,毕节市儿童医院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平米,毕节市妇产医院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平米。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2007年6月15日印共印80份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1、贵州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2.5%的纠纷。
黔建施复通【2007】278号安全生产费为总造价的2.5%的文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之后定的合同应服从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进制行纠正。
奇怪的是评标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是不可百竞争费,第一步清标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查出?难度道当时的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人员竟然会错失,不可相信!
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哪个部门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百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
《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度、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专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属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3、求一份贵州建筑工程安全资料表格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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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都有表格
4、求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
施工企业亦称“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各种建筑安装施工活动的生活经营单位,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它包括复各种土木建筑公司、设备安制装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
承提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矿山建设、铁路、公路、桥梁等施工任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由国家下达任务或通过招标投标形式,与发包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作为执行的依据
与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料。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贵州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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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贵建工集团总公司、省属及中央在黔建筑施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
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
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
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
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
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
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
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三)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
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
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