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施通〔2009〕 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9.26
•【字号】黔建法通[2012]558号
•【施行日期】2012.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黔建法通〔2012〕5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我们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6日附件1: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06•【字号】黔建施通[2009]397号•【施行日期】2009.09.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97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58号)要求,我厅定于2009年9月份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检查今年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两个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开展情况;以及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开展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检查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至9月30日。
检查方式:企业自查自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省厅督查。
1.企业应成立检查组,对本单位承建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上报。
2.县(市、区、特区)建设局抽查在建项目数量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总数的20%。
3.市(州、地)建设局抽查不少于3个县(市、区、特区),抽查在建项目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总数的5%。
4.我厅抽查2个地区,抽查在建项目6个(水利、公路工程各1个,房建工程4个)。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特种防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特种防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黔建施通[2009]498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特种防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49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为了加强对我省防渗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特种防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试行),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施工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贵州省特种防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试行)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或经济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4、企业具有执业资格建造师2人,且每人近3年内已完成2个垃圾填埋场防渗工程或尾矿库防渗工程的施工业绩。
5、企业具有专业操作人员5人,且须持有中级防水或人工衬层防渗工种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6、建造师和专业操作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所缴纳的社保证明7、企业具有防渗工程所必须的技术、设备和检测工具(具体设备如下),并提供设备采购发票。
⑴ 自动热熔焊机2台⑵ 自动挤压焊机2台⑶ 热风焊枪2台⑷ 角磨机2台⑸ 土工材料缝合机2台⑹ 电子拉力机1台⑺压力测试气针1台⑻高频电火花针孔测漏器1台⑼真空测漏仪1台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垃圾填埋场防渗、尾矿库防渗等类似的人工衬层防渗的专业工程。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建建通[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11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实施以来,入黔省外企业建筑活动得到有效规范,针对实施过程中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我们重新制订了《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规定在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同时,为做好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已办理入黔备案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无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行为的企业,提供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资料办理核验手续,原《分支机构备案证》核验人员可不再核验原件。
同时按照《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要求的格式,提供2011年度在黔建筑活动记录表、在黔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纸质和电子文件;2012年开展建筑活动和承揽业务情况,应补充记录于《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表》,并提供记录内容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二、新入黔的省外企业新入黔的省外企业应按本规定办理从业资质核验手续。
三、联系电话勘察、设计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396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09监理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095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733园林绿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0851)5360264附件:贵州省入黔省外企业从业资质核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黔建设通[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通知(黔建设通〔2009〕107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工程勘察企业、土工试验单位,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省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工程勘察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工程勘察量成倍增加;二是高层建筑、深基坑多,技术复杂程度高;三是入黔省外工程勘察企业多,质量难以控制。
市场条件变化使工程勘察市场管理不尽人意,市场恶性竞争,市场价格普遍远低于国家标准,土工试验不能按要求做,甚至出现编试验数据的现象,勘察质量难以保证,成为工程建设质量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市场动态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根据住房和建设部《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3号)要求:“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厅结合国家有关对土工试验的基本要求和我省勘察市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标准》,从而确保工程勘察企业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可靠的试验数据。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标准我省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为两个级别:一类土工试验室、二类土工试验室。
一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二类土工试验室应具有基本工程勘察土工试验条件,能满足工程勘察基本土工试验需求。
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
二、管理要求贵州省内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
经综合考评,符合一类、二类土工试验室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方可在我省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黔建施通[2009]351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略)二○○九年八月五日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黔建施通[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7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应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建设厅施工处。
请各市(州、地)建设局于2009年5月5日前将本地区信息报送部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建设厅施工处。
联系电话:0851-5360292;传真:0851-5360289。
电子邮箱:**************.cn联系人:梁余附件: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提高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查近期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查近期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以及事故监理企业履职履责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1]41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9.01【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查近期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以及事故监理企业履职履责情况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411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接连发生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特别是7月24日铜仁市富佳大厦4S店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中毒窒息较大安全事故,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3家省外施工企业,我厅已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现决定对三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以及两起事故项目的监理企业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7〕217号)、《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7〕27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9]54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省管项目进行委托监管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省管项目进行委托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黔建施通[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省管项目进行委托监管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80号)各市(州、地)建设局:经研究决定:将由省建设厅直接监管的省管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给各市(州、地)建设局实施监管,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受委托的工作,并对省建设厅负责,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关于项目移交问题按照2009年2月16日刊登在贵州日报上的“贵州省建设厅对省管项目进行委托监管的通告”规定,从2009年2月20日起,各地开始办理所在地省管项目的监管手续,并履行相应职责。
在此之前已在省厅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将陆续移交各地。
其中,对于尚未发布招标公告但已经登记备案的项目由省交易中心先行移交,对于已发布中标通知书、或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清理完毕后再陆续移交;对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已经进场的项目,除已基本接近完工待验收的项目不移交外,其余项目将全部移交,并由省质量监督总站和省安全监督总站联合发函给工程项目相关单位。
二、关于建安劳保费问题请各地严格执行《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5〕424号),按规定上解风险金和调剂金。
三、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问题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四、关于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问题各地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人工成本信息汇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统一发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0.08
•【字号】黔建建通[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
家库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3〕55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0号)的文件要求,现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名单公布。
对符合文件要求的专家,可以按照文件要求继续上报,我厅将适实更新。
省厅联系人:谢雪梅、李毅
联系电话:0851-******* 5360378(传真)
附件:全省第一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
2013年10月8日全省第一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专家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筑建通〔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技术指导、教育培训、专业评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8]525号)、《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点认证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295号),结合贵阳市实际,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建立贵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专家库,并征集考评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在筑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施工企业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培训教学或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条件(一)考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乐于奉献,愿意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机构考核认证工作;2.熟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工种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较丰富的现场应急知识;3.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教育、施工安全管理或相应特种作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和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好的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能够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工作。
5.推荐考评专家需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60岁以下。
属特殊技术人才或有突出贡献且身体健康、技术水平突出,部分人员可延长至65周岁。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
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 黔建施通[2009]34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监理的省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勘察、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化工程。
第三条《贵印发<定执行。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案。
第二章第八条应当亲自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分支机构按年度备案,备案续期在每年3-4月份进行。
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分支机构续期备案资格。
如需再在黔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在黔设立分支机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房屋建筑面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1、附表2。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参加我省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取得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其中,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法规培训证。
省外建设监理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按规定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教育并考试合格。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系统春节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84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系统春节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系统春节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84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各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2009年春节已结束,各单位已恢复正常工作,为做好建设系统春节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建议的函》(安委办明电[2009]9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紧急通报》(黔安明电[2009]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春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高度重视雨雪冰冻次生、衍生灾害的防治工作,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落实各项防灾应对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二、切实加强节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建筑工地节后复工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建筑工地在节后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脚手架、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起重机械、基坑支护、临时设施等危险性较大及易受凝冻天气影响的部位和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对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的基础、基坑支护是否变形、各类安全装置设施是否有效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整改完成后,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复查合格,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同意后方可复工。
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发现安全隐患的要书面责令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回流农民工在建设行业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回流农民工在建设行业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黔建施通[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回流农民工在建设行业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79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绿化局:2008年下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回流农村的现象。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回流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8]74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认真做好回流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建设工作实际,就做好我省回流农民工在建设行业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开展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把鼓励吸引回流农民工在本行业就业摆上重要日程,作为目前重要工作来抓。
积极配合同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回流农民工在当地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涉及回流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引导回流农民工到建设行业岗位就业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廉租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建设催生出大量就业岗位的情况,积极引导回流农民工到这些项目建设工地进行就业。
并要求本省或外省入黔建筑业企业必须优先、就近使用黔籍农民工,切实为农民工返乡就业做好服务。
同时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等劳动密集型的建设行业企业也应优先就地吸纳回流的本省农民工。
三、认真开展农民工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按照近年来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总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金,如建设部门从建设劳保费总额中提取的2%培训经费、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经费、扶贫部门的扶贫开发经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事业发展经费、国家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等,培训建设行业各工种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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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付海沧、毛雪军、杨正宁、曾庆鹏
11
沿河县站
3
张永高、何杰、冉红星
序号
市(州、地)、县(区)
合格
人数
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名单(第一批)
五、安顺市(共25人)
1
安顺市站
5
吕昕、唐保国、王莉、李金、刘黔东
2
西秀区站
5
孙立、陈晓慷、肖峰、李槠楠、支红媛
3
开发区站
3
丁新华、尹志懿、白勇
4
镇宁县站
3
程发文、彭恒智、易淑琼
金阳工作站
5
洪津、李永、孙惠择、刘海波、周勇
4
云岩区站
6
张冀、甘树平、谢祥、罗莹、苏硕绘、姚立宇
5
南明区站
5
吴健、陈晓、胡忠群、陈秀丰、邹力嘉
6
小河区站
5
吴洪祥、田景全、戚凌、黄明岗、许俊
7
乌当区站
9
汪超、孟庆盛、余江、张永志、刘芳、饶蕾、
张弘、曾琪、沈命员
8
白云区站
8
欧阳飞、欧必熙、王庆、王虹坤、阳廷亚、
0
十、省总站(共9人)
1
贵州省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
9
柯东升、杨力列、殷强、王忠、刘永强、车木春、
张腾飞、杨匀萍、杨诗荣
贵州省考核合格人员总计
407
沈昌丽、梅晓兵、李兴龙、赵胜强、、熊鸿、邓厚勇
13
习水县站
3
罗永华、赵康、王渊
14
凤冈县站
2
王红、李照鹏
15
红花岗区站
7
李艳、钱光修、杨红武、吴平远、吴毅隆、廖克强、
易娜
四、铜仁地区(共48人)
1
铜仁地区站
11
王亚雄、邓崇权、李宗沛、袁玉屏、苏鸿光、王达勇、
艾宗宇、李昌文、田喆、田涛、邢志勇
2
铜仁市站
13
长顺县站
5
唐力、殷永忠、金光慧、钟吉波、张优
序号
市(州、地)、县(区)
合格
人数
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名单(第一批)
三、遵义市(共68人)
1
遵义市站
10
黄正文、何健、徐扬、程小健、赵华、陈东、陈庆明、杨清萍、付甫刚、姜洁
2
正安县站
2
徐刚、祝正辉
3
汇川区站
3
黄晓康、黄丽容、张邦红
4
绥阳县站
4
杜月贵、陈辉、周鸿、刘贵敏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序号
市(州、地)、县(区)
合格
人数
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名单(第一批)
一、毕节地区(共41人)
1
毕节地区站
5
钟兴华、闻碧霞、宋水舟、杨俊芬、吴汝泉
2
毕节市站
7
张利军、赵国虎、张彦、马锦洋、陈国萍、陈娟、
彭娟
3
大方县站
2
王芸海、莫太勋
4
黔西县站
7
何延彬、欧阳宏、彭世红、安国城、李铁、陈俊、
2
红果经济开发区站
3
阳廷国、唐雷、吴玲飞
3
水城县站
4
马齐东、谭波、王盛友、陈顺华
4
钟山区站
7
马令琦、陈大军、汪宗檩、陶兴翠、熊礼辉、夏永红、薛萍
六枝特区站
4
帅苧、张亚林、马健龙、邬峻
6
盘县站
8
樊友国、蒋家鸿、杜丽华、樊建宏、高丽龙、周丽萍、刘祥、张祥荣
序号
市(州、地)、县(区)
合格
人数
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名单(第一批)
三都县站
2
曹天祥、韦晓枫
5
惠水县站
2
郭延宏、代宏伟
6
荔波县站
2
杨鹏、欧仲武
7
罗甸县站
3
李光忠、岑武潇、董文
8
平塘县站
1
王发才
9
独山县站
2
张家文、徐洪
10
福泉市站
7
王林、赵勇、聂龙娥、程建秀、高学斐、张洁、徐俊
11
瓮安县站
6
段世荣、韩光平、李恩福、龙德才、彭国义、粟应黔
12
都匀市站
6
范国平、罗斌、王树生、徐开明、李新华、范华
4
谢尚敏、万新前、杨先毕、杨春
3
松桃县站
5
黄亨逊、龙岗、田光忠、石登华、杨江红
4
江口县站
2
周跃明、毛海祥
5
万山特区站
1
马中华
6
玉屏县站
7
郑兴、杨锋、杨勇、石明亮、夏运琴、王政江、黄雄
7
石阡县站
2
祝云桂、龙佑灵
8
印江县站
4
刘德强、田晓筠、张义军、杨勇
9
思南县站
5
蒙光大、唐芳、曹永会、刘泽敏、谢全会
10
11
镇远县站
4
王小林、郑逾、何洪萍、唐勇
12
从江县站
4
石晶、储昌平、谭洁枫、王月琼
13
黎平县站
2
石修隆、穆显江
14
雷山县站
1
文永发
15
麻江县站
3
王健、陈吉林、罗雪峰
16
三穗县站
1
麻新勇
17
榕江县站
4
李亚林、梁伦筑、杨丽艳、吴林锦
八、六盘水市(共34人)
1
六盘水市站
8
邓安宁、王林强、刘华、陆东虎、何艳、李刚、姜敏燕、黄德堂
九、黔西南州(共23人)
1
黔西南州站
5
杨石奎、金远达、邓安忠、侯华、徐显德
2
兴仁县站
1
戴仕东
3
贞丰县站
2
吴启英、瞿家彬
4
顶效站
1
周正明
5
安龙县站
4
刘继江、杨定坤、王萍、赵大和
6
普安县站
3
周厚光、余平、周军
7
望谟县站
3
胡霖荣、杨官华、韦海鸥
8
兴义市站
3
杨亦秋、龙刚、张仕友
9
晴隆县站
1
黄祖贤
10
册亨县站
5
普定县站
1
赵家福
6
紫云县站
2
廖清权、余晓江
7
平坝县站
5
张作云、卢永明、陈培勇、周玉彪、张植婷
8
关岭县站
1
何祖燕
六、贵阳市(共65人)
1
贵阳市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站
5
熊健、王卓军、李健、罗执军、彭凯
2
贵阳市建筑管理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8
吴航、杨超、陈本建、杨静、刘松阳、陈波、彭国斌、邓江霞
3
贵阳市建筑管理处
5
桐梓县站
3
冷述俄、刘光云、曾宏
6
余庆县站
5
任志发、刘玉、陈勇、杨文超、张群华
7
务川县站
4
文泉、王鑫、徐旭、刘帮燚
8
仁怀市站
4
陈疾风、李敏、吴缘、李小强
9
赤水市站
3
赵雄、周宝军、蔡鄂
10
湄潭县站
4
赵其林、李少飞、王静、王云华
11
道真县站
2
马元树、张再模
12
遵义县站
12
余翔、韩洪波、吴珊、于玉航、韩应怀、吴久莉、
廖萍
5
金沙县站
3
母天勇、赵波、敖晶
6
织金县站
5
过弘、杨斌、杨开照、姚斌、王毅
7
威宁县站
7
刘维明、向粉玉、沈成树、傅成荣、夏朝文、秦波、马红莉
8
纳雍县站
3
陈文斌、王馨、张庄
9
赫章县站
2
王炘、路言敏
二、黔南州(共43人)
1
黔南州站
4
王伟超、张勇、徐晓云、何军
2
龙里县站
2
刘志平、朱正义
3
贵定县站
1
罗文斌
4
谢建萍、张敏、李军
9
花溪区站
5
杨景云、徐焱、赵勇、丁明学、郑玉兴
10
开阳县站
1
贺春芳
11
息烽县站
2
张元忠、李奉国
12
修文县站
2
牟方军、李俊
13
清镇市站
4
朱江、熊军、周亚涛、廖玉兰
序号
市(州、地)、县(区)
合格
人数
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名单(第一批)
七、黔东南州(共51人)
1
黔东南州站
3
王红、何万里、杨垚
2
凯里市站
8
潘万能、任刚、杨廷怀、明亮、黄其顺、顾学辉、
孙家良、龙桂琴
3
岑巩县站
2
戚世侦、伍江
4
丹寨县站
1
宋术华
5
黄平县站
4
邓方臣、时琴琴、吴林泽、杨光耀
6
剑河县站
2
鲍熠先、曾露
7
锦屏县站
3
龙宪华、龙盛明、杨正薇
8
施秉县站
3
吴金奎、吴勇、孙冬梅
9
台江县站
3
杨斌、杨飞云、周文伦
10
天柱县站
3
李柱平、杨宏堂、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