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稽核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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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检查
组织、参与或联合各相关部门进行与
医疗保险业务相关的检查或针对定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服务或申报的医 疗费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 考核。
3.异地费用调查 对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在 我市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关 的调查事项提供协助稽核。
4.疑点调查 对医保经办机构内部业务部门,包括 各业务口,医保监控中心,提出有大 额或异地的费用以及筛查出的可疑数 据的调查。
11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发布会。据悉, 自2018年9月本次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吉林省、浙江省、山西省、河北省、陕西省等5 省已锁定一批线索目标,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追回违规医保金额1258万余元。 健康时报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吉林省长春市对761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服务机 构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停网整顿、扣除年度考评分、责令整改等处罚,拒付违规 金额1000余万元;浙江省约谈参保人员400多人次;山西省处理违规医疗机构309家、零 售药店653家,追回医保基金151.35万元;河北省唐山市暂停40家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服务;陕西省西安市追回违规费用106.73万元。 据悉,本次专项活动明确集中5个月的时间(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通过部门联动, 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国家医保局以沈阳骗保案为警示,研究在全国 范围内建立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 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 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稽核处理及文书
7.异地协查 对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 在我市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 关的调查事项提供协助稽核。
【解除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拒
付违规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按违规 金额的3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全额收回乙 方当年周转金,解除本协议且自书面通知送达 乙方时生效,同时向社会公布: 1.违反第十一条约定,同一品规药品、耗材的 购销存比率大于120%或小于80%的;或者药品、 耗材申报数量与销售数量比率大于120%的。 2.违反第二十二条约定,当次检查发现未验证 参保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诊有4人次及以 上的;
第五条 (调查措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骗取社会保 险基金的行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 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检查,就调查、 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 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 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 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医疗保险稽核培训
医保稽核 一、医保稽核概述 二、稽核政策依据 三、稽核范围
四、稽核内容及流程
五、稽核处理及文书
六、案例分析
一、医保稽核概述
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依法对医保基金支
付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保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社保、医保)和 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社保稽核主要针对的缴费和待遇领取, 而医保稽核针的是医保基金支出情况。
乙方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 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乙方的医疗 服务过程及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 应当向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医疗服 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检查完毕后,乙方应配 合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在《现场检查记 录》等稽核文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对于 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及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 应当予以保密。
三、稽核范围
两定 机构
• 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零售药店
门诊 部 参保 人员
• 个人账户基 金使用情况
• 城镇职工 • 城乡居民
• 异地参保人员
城镇职工 普通门诊 异地就医
城乡居民门 诊统筹
药店个人 账户
大学生门 诊医疗
康复医疗
门诊特殊 疾病 住院 门诊透析
四、稽核内容及流程
疑点 费用 调查 外伤 调查 异地 协查
3.违反第二十五条约定,跨自然年度或两个及 以上自然年度,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辅助 检查结果、治疗记录(含医嘱执行记录、手术
记录、理疗记录等)、票据和费用清单不吻合 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涉及单项违规金额 在40000元以上,或当次检查违规金额累计 100000元以上的; 4.将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串换成医疗保 险目录范围内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
5.外伤调查
确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意外
伤害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是否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外分为:在院外伤、出院垫付外伤、 异地外伤费用3种。
6.日常巡查 按照 《成都市医疗保险巡查制度(试行) 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2〕248号)文 的要求,开展稽核巡查工作。 巡查方式两种:区(市)县医保局自行开展 的巡查;全市的日常巡查,目前由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负责。 巡查资料按月,由市医保审核相关资料后, 移交属地医保局处理。
1. 检查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扣款明细表》 《在床情况表》 《调查询问笔录》 《资料提取清单》 针对异地住院病人 《协查函》
2.处理文书 《稽核情况告知书》 《整改通知书》
《约谈通知书》
《约谈记录》
《处理意见书》
《交款通知书》
《暂停通知书》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调查、检
查事项进行审计;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调查、检 查措施。 第六条 (调查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2.《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 议》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可定期、不定期对
骗保的情况具体包括13类
8.虚假住院、挂床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
金; 9.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 基金; 10.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骗保的情况具体包括13类
11.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虚构事实真 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 险待遇; 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 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以及其他骗取 行为,等等。
5.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
地址开展医疗服务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中止协议或解除协议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定点医疗机构结 算的; 7.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 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的; 8.编造病历、提供虚假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等套 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伪造财务票据、凭证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稽核政策依据
1.《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政府令第180号) 2.《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议》
1.《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政府令第180号)
第三条
(职权划分)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 金监督检查,负责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 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市)县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 查。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社保局 基本医疗 处-稽核
2007年7 月成立医 保局 定管处稽核
医保局 医管处稽核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保
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 权益。
市医保稽 核 指导 区(市)县 医保稽核 大病保险公 司稽核
虚假费 用
不合法、 不合规 费用 不合理 费用
医保支付费用
患者 医 院 医保
违规 《缴 《稽 解除 情形 《整 《处 《暂 现场 核情 协议 款通 严重 改意 理意 停通 通知 检查 况告 知书》 的约 见书》 见书》 知书》 知书》 书 谈
涉嫌 犯罪 移送 司法 机关
限期整 改 移送司 法机关 处理 暂停拨 付
追回或 拒付违 规费用 支付违 约金
解除协 议
中止协 议
1.现场检查文书 2.处理文书
《解除协议通知书》
《移送函》或《移送告知书》
六、案例分析
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医嘱与清 单不吻合
(三)将未 达到出院标 准的病人办 理出院。 (特别是慢 性病人)
(二)中医 诊疗项目由 康复理疗师 或护士等执 行
(一)医嘱与清单不吻合
根据《成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
务协议》的规定:一个自然年度涉及 ①单人或单项违规金额在2000元以上, 或当次检查金额②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要中止服务协议(2、4、6个月),根 据违规金额的多少甚至会解除协议。
10.将票据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或提供虚假资料、传输虚假数据造成基金损失 的; 11.收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证),虚构报销 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2.限期整改期满,整改不合格的;
13.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处罚的; 14.违反相关部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 重大影响的等等。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2.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
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 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 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 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 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严厉打击骗 保为!!!
涉案金额 5000元移 送
骗保的情况具体包括13类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 2.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 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 会保险待遇; 3.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 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骗保的情况具体包括13类
日常 巡查 专项 检查
医保 稽核
举报 投诉 调查 疑点 数据 调查
1.举报投诉稽核
对通过信访转办、市(县)长信箱、群众来信等渠
道收悉的举报事项进行稽核。 (1)对属于本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的信访转办举报, 由受理部门进行登记;对举报人上门和电话举报的, 分别由举报人或受理部门填写《医疗保险举报案件 受理单》。 (2)对不属于本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的举报,由受理 部门填写《医疗保险举报案件不予受理告知书》, 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4.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 险待遇; 6.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 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 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 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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