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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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
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化工企业财会税费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3]5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1.2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3]53号2003年1月29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中国石化集团将主业资产组建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是其全资分公司,在全省设12个地市级分公司和81个县级支公司或经营部,并管辖800多座加油站。
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后,核算机构上移,县以下不再设置
核算机构,因此已难以在各县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为了有利于企业的集团化经营管理,有利于增值税款的计算和及时缴纳,同时考虑县级支公司和经营部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二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对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中石化江西分公司设在各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