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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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湖政办发[2011]139号
•【施行日期】2011.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可追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以下简称《信息凭证》)是指能够反映动物、动物产品业经检疫合格,以及动物、动物产品产地等相关信息的书面凭证,用于该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质量安全等问题
的追溯。
第三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区内分销的,货主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信息凭证》,并保证内容真实。
第四条《信息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来源和数量;
(三)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号码或上一级《信息凭证》号码;
(四)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出证单位和出证人;
(五)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出证日期。
第五条《信息凭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凭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举办者抓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销售和经营工作。
贸粮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场(厂)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屠宰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出具《信息凭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动物及动物产品批发、零售单位或市场;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动物、动物产品验收、管理和出证人员。
出证人员应经
有关职能部门培训,并熟练掌握操作业务;
(三)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检疫台账和购销台账。
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可向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信息凭证》。
第七条《信息凭证》样式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由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到出证单位。
第八条动物、动物产品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出具《信息凭证》:
(一)动物、动物产品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二)禁用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从省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调入前登记备案和调入时报验等手续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分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九条出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为本单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分销时出具《信息凭证》。
《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
《信息凭证》加盖出证单位印章并经出证人签名后有效。
《信息凭证》如有遗失,出证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
《信息凭证》不得拒开、代开、虚开、涂改、转让、买卖和伪造。
开具《信息凭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采购、使用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应查验和索取供货方提供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并保存备查,建立经营台账。
经营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出证单位或出证人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具《信息凭证》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出证资格,收缴其存留的《信息凭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具备法定职能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