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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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发展研究、创新和管理中的作用,提升科技发展对园区产业发展的支撑力度,加快**的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党工委和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为了加强和规范咨询委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咨询委在党工委和管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咨询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管委会科信局负责协调咨询委的日常工作及对咨询委委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三条咨询委委员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行政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中学有专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知名度,有意愿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咨询委委员分为高级发展顾问、发展顾问、咨询专家。
由管委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高级发展顾问应符合《**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原则上以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具有国际视野的知名专家学者和省部级以上的退休干部为主,并将邀聘世界500强或央企、省企的高管。
第四条咨询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近5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以园区科技创新、规划建设、招商引资、经济管
理、产业评估等领域为主,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科研诚信水平;
(三)对所处行业的整体情况,包括国家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应用前景、产业竞争状况和发展方向等有广泛的了解和有较为深厚的专业背景且目前仍从事与该行业有关的工作;
(四)本人愿意参加咨询委相关活动。
第五条咨询委委员无故多次不参加咨询委工作、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管委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咨询委委员的,管委会可予以解聘。
第六条咨询委是非常设机构。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工作: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就高新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就高新区的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意见;就高新区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评审;就高新区的项目规划或评审进行前置评估;应邀为高新区管委会或企业工作人员培训相关知识;根据管委会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根据所咨询问题涉及的领域,职能部门确定咨询委委员名单并进行联系。
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会议咨询、书面咨询、电话咨询、当面沟通等方式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咨询方式,向咨询委委员提供必要的咨询材料。
第八条咨询委委员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的工作,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有关意见应该观点明确,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在提供咨询意见的过程中,咨询委委员如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可以向发起咨询的部门提出,由其予以补充。
第十条对所咨询的问题,如果咨询委委员认为无法给出咨询意见,可以建议向咨询委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咨询委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咨询委委员在参与咨询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非经管委会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咨询委委员应当持续跟踪与所从事行业有关的国家政策及总体发展状况,根据管委会的需求提供有关报告并给予建议。
第十三条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讲座、专业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向管委会工作人员和高新区企业介绍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知识和发展状况,提升有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咨询委每年原则上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咨
询委全体会议将总结咨询委年度工作,提出未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咨询委可以邀请管委会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行业活动和宏观研讨,增强高新区与科技界的交流和沟通。
第十六条管委会应定期向咨询委委员报告园区发展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管委会提供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管委会提出现场调研的要求。
因此造成的费用由管委会补贴。
(四)按规定领取一定酬劳。
第十八条咨询委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委员劳动报酬、交通住宿费和其他相关会务费用等,列入科信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其中高级顾问工作经费可根据《**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申请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