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具体确定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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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四月四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四条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 1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3.30•【文号】•【施行日期】1988.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1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1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1足1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14.双足截肢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两耳全聋3.误摘1侧肾脏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6.脊柱侧弯30度以上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10.1肢截肢或功能全废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领域,事故的发生时常难以避免。

这些事故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伤害,对医务工作者的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医疗机构的信誉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因此,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助于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规范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不断提升。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公正、公平的处理机制,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公共财产的利益。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意外失误及其他因素导致病人健康受到损害或造成死亡等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院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违反工作规章制度、不当操作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医疗事故的分类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危急事故、较轻事故四类。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章制度、管理失范或者任意治疗、过度治疗、手术事故等因素导致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造成死亡、危及生命健康、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非责任事故是指因不可抗因素所导致的患者健康遭受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如患者急性病情突然加重、药物过敏、病毒感染等。

危急事故是指医疗事故后医务人员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

较轻事故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不会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1.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制,并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2. 医疗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分。

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当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调查,如有隐瞒、谎报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机构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有意行为,导致治疗不当、诊断失误、操作失误、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事故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素养,削减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准时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事故处理特地机构,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准时实行措施,爱护患者的生命平安,削减损害的扩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生严峻医疗事故后,应当准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协作调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遵循医疗伦理和专业规范,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需具备必要的专业学问和技能,并遵循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准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解释相关医疗状况,并听取患者的意见和意愿。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记录和医学检查结果负责,确保精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准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公开状况,并赐予必要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使他们生疏医疗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意识。

第十六条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峻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导致患者稍微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调解和赔偿。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如何的医疗事故一般在医疗事项中的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也应该按照造成的后果决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以及应该赔偿的相应损失。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如何的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责任一般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三种类型。

根据责任的大小决定医院应该赔偿的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点解读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定义概念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

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过失"说明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当、技术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损伤、残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上报制度,明确事故的上报程序、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

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责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将事故信息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

第四条:患者或其监护人对医疗事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原因、责任归属和损害赔偿等情况。

医疗机构对患者提出的调查要求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及赔偿决定。

第五条:医疗事故调查应当由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给予调查对象任何不当的限制或妨碍。

调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操作规程等因素,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指责和诬告医务人员,也不得包庇和纵容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对于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赔偿。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技术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医疗事故情况、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医疗事故调查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十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以保护患者权益为核心,注重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原则,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医疗事故处理中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是医疗健康领域中的一种意外事件,对患者和其家属来说往往是一次严重的打击。

20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事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过度 医疗、违规操作等,依法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
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和风险
控制能力。
加强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 建设,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
保障患者安全。
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推动医疗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展望
本次条例执行效果评估
条例普及程度显著提高
01
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认
知度大幅提升。
医疗事故处理更加规范
02
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使
得事故处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性
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与患者的人身损 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 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谈患者等方式。
实施医疗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要求医疗机构及时上报医
疗事故信息。
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大 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
管效率和准确性。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或未有效实施 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
处罚。
对医疗机构瞒报、谎报、迟报医 疗事故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
证据保全
收集到的证据应及时进行保全,确保真实性和完 整性。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202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新全文(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鉴定三七开

医疗事故鉴定三七开

医疗事故鉴定三七开(原创实用版)目录1.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性2.三七开的含义和作用3.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三七开原则4.三七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实际应用5.三七开的优缺点分析正文在医疗行业中,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

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公正、客观地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叫做“三七开”。

所谓三七开,是指在评价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需要将医疗行为与同类医疗行为进行比较,如果医疗行为在 70% 以上的情况下会被认为是有过错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三七开原则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三七开原则为医疗事故鉴定提供了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使得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准确。

其次,三七开原则强调了医疗行为的比较性,有利于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最后,三七开原则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的界限,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医疗事故鉴定中,三七开原则被广泛应用。

例如,当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手术操作不当、用药错误等,可以根据三七开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同时,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患者的病情、医疗设备的状况等因素,以便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鉴定结论。

然而,三七开原则也存在一些优缺点。

首先,三七开原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需要通过比较来判断。

其次,三七开原则可能过于严格,有些医疗事故可能因为一些轻微的过错而未能被认定。

最后,三七开原则的应用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三七开原则是一种重要的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是评估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它包括四个级别,分别是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

下面分步骤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步,轻微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

轻微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小影响的医疗事故。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 对于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影响十分微小,病情可以很快恢复。

2. 医生和医院在处理该事故时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积极向患者解释,并能得到患者谅解。

第二步,一般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

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和生命造成一定影响的医疗事故。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 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一定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2. 事故发生后,医院和医生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补救,并对患者展开详细的解释和安抚工作。

第三步,严重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

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和生命造成较大危害的医疗事故。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 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受到较大的威胁,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甚至会导致残疾或损失生命。

2. 医院和医生在处理该事故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对患者的满意度不高,甚至出现抵触和不信任的情况。

第四步,特别严重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

特别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对患者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影响的医疗事故。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 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遭到极大的威胁,导致死亡或者残疾,且情况十分危急。

2. 医院和医生对该事故的处理不当,事故处理不及时且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者存在恶意掩盖和不诚信等行为。

最后,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判定标准是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必须遵循的重要工作标准。

医疗机构和医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级别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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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医疗事故的具体确定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咨询:医疗事故的具体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法律快车小编: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

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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