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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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口委[统][2010]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的
通知
(沪人口委(统)〔2010〕10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
为提高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水平,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配合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计生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
知》(人口厅发[2010]47号)和《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沪统字[2010]35号)等文件要求,市人口计生委决定在本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

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在人口计生系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切实查找、系统梳理本市人口计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整改,依法统计,强化统计在人口计生事业中的基础地位,稳步推进本市人口计生统计改革和发展。

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为加强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统计大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人口计生部门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1)检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负责人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检查市、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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