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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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哈政办综[2011]67号
•【施行日期】201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
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发〔2009〕12号),以超越创新为动力,以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促进社会稳定为根本,紧紧围绕市委“谋发展、惠民生”的发展大局,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
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制定完善扶助残疾人、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的政策法规体系,整合有效资源,完善市场推动机制。
2.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完善以社会保障覆盖为基础,以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特殊需求为有效补充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使发展成果惠及残疾人。
3.坚持立足基层、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组织,重点强化村(屯)、街(乡)残疾人委员配备工作,使之成为残联组织在基层的有效延伸,立足创新突破,打造专项工作典型,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4.坚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
完善残疾人工作专项政策和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加强配合协作与上下联动,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5.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力求实效的原则。
通过国家重点项目和政府惠民行动的实施,着力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利益问题,扩大保障服务的覆盖层面。
(三)目标任务。
实现10个“百分之百”项目,即贫困白内障适应症患者手术率达到100%、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培训率达到100%、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到中高等教育资助率达到100%、贫困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接受机构及居家托养补贴覆盖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达到100%、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100%、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率达到10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率达到100%、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满意率达到100%、全市各级残疾人工作者年培训率达到100%。
到2013年,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再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金。
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加强对残疾人婚育、生育的指导,免费进行婚前检查和孕前医学筛查,开展对残疾人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引导残疾人科学生育,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建立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和救助制度。
对具备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适当提高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拆迁补助费。
城乡规划部门可根据全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残疾人无障碍宜居小区、普通单元式无障碍住宅、普通小户型无障碍住宅和低层无障碍住宅。
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
目。
(由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政策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人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0%的比例给予补贴。
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试点进展纳入,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重度残疾人缴纳最低标准保险费由财政给予50%的补贴,中度或轻度残疾人缴纳保险费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
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但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如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
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六)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和社会福利标准。
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级政府给予补贴,并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免费适配。
实施无障碍进残疾人家庭,改善残疾人家居环境,积极推广农村无障碍进残疾人家庭工作。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落实对低保、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的政府补贴。
将托养培训服务向社区拓展。
将所有“三无”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逐步对贫困家庭0至6岁残疾儿童实行免费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落实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
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七)健全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康复器材进家庭等康复服务。
(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成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
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
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免费康复训练是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的工作职责。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各级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本部门的目标考核体系。
(由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
(八)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实现城镇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一年教育。
(由市教育局负责)
各区、县(市)要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建立0至6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教育、民政、卫生、财政、残联等部门相
互协作负责)
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投入、鼓励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
(由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
拓展与市电大联合开办的远程教育大专班专业。
(由市残联负责)
(九)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建立残联上门征收、地税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机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
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各区、县(市)政府要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作为残疾人专产、专营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积极鼓励扶持残疾人创业创新,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创业保护政策措施。
通过已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
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盲人按摩技术职称评定,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
实现资源共享。
以订单式培训为主导,促进残疾人就业。
(由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负责)
(十)加强农村残疾人产业扶贫,促进残疾人脱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加大对农村残疾人产业的投入,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市级扶贫资金应重点向农村残疾人产业倾斜,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和扶贫及产业项目。
完善残疾人扶贫工作机制,创新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模式。
采取科技扶贫、产业扶贫、项目扶贫等方式,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打造“基地加农户、项目带农户”的产业扶贫机制。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同时搞好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农村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0%。
(由市农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十一)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服务。
2015年,建立起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各区县(市)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工作体系,并与社区卫生机构实现对接。
建立“1+N”托养培训目标管理服务体系和量级评估体系,为智力、精神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着力推进“阳光家园”计划,根据中央财政每年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要求,市和各区、县(市)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或物资,共同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产、生活。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城
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规定,对已经建成的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要进行无障碍改造。
小城镇、农村地区要加强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要进一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免费停车泊位。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符合无障碍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由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负责)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
市及各区、县(市)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及残联机关局域网,要与本级电子政务网对接,实现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
认真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车站、机场、地铁、商场、酒店、旅游景点、金融等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手语培训,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由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残联负责)
(十三)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暨特奥会、全市残疾人文艺汇演,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各类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残疾人专门协会、乡(镇)和社区残疾人组织要根据实际,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为残疾人提供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设置无障碍设施。
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的健身项目,并做好普及和推广。
以“中国特奥活动日”(7月20日)为标志,举办大型残疾人健身体验活动。
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健身展示活动,支持残疾人竞技体育工作的开展,选拔、培养一批优秀的残疾人体育人才参加省、国家、国际级体育赛事。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全民健身等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
图书阅览室建设要有无障碍设施和残疾人读物。
发挥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对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推动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踊跃参加国内、国际比赛和演出,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2015年前应当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室,并进一步完善功能设施建设,不断增加盲文图书及有声资料的品种和数量。
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创作和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的扶持力度。
2015年前,有条件的县(市)以上电视台开设手语节目。
(由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残联负责)
(十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应急预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市司法局、市残联负责)
四、主要措施
(十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城管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农委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日报社为成员单位。
各区、县(市)
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任组长。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把“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谋划部署和实施。
(十六)完善政策,整合资源。
发改、民政、财政、体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基层组织建设、维权、宣传文体、服务设施建设给予优先支持。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十七)突出重点,加强宣传。
优先发展残疾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社会效益好的服务项目,特别是残疾人就业、农村残疾人产业扶贫、基本社会保障等。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载体,特别要通过免费开办的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社会环境。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
依托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联络站,做好对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建立完善的残疾人需求信息,为他们在康复、教育、就业技能培训、维权咨询、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哈尔滨日报社、市残联负责)
(十八)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动员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两个体系”建设。
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残疾人组织,配备好残疾人专职委
员,落实好人员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市残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