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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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2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2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49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
订)3419021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11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341902111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6.22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於钰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8:17
处罚名
称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120号
被处罚
对象
於钰玮
处罚结
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和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未对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明确裁量标准,故无法进行裁量公式计算。
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按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面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6-22
处罚机
关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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