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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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3.30
•【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3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4年11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于2014年12月19
日、24日,分别在荣昌县和彭水自治县召开了渝西和渝东南片区座谈会,征求17个区县(自治县)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
2015年2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前往渝中区,实地调研了重庆市青年助学志愿者协会和上清寺街道嘉陵西村社区,与志愿者进行了交流。
随后,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共200余条,逐条梳理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多次书面或者召开会议,征求市人大内司委、市文明委、团市委和市民政局的意见。
经2015年3月1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应当依法登记及登记条件
关于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应当依法登记,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志愿服务组织没有登记,条例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扶持培育为主,可以不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另一种意见认为,草案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对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较多,未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不受约束,是不对等的,应当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一律依法登记。
法制委员会认为,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发展的思路出发,应当鼓励和引导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依法登记。
主要理由:一是,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后,方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若是按照草案的规定,未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与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享受同等的扶持奖励政策,那么,更多的志愿服务组织将会选择不登记。
其结果是,登记的越来越少,不登记的越来越多。
这样,既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社团管理的规定,不利于社会管理。
三是,条例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促进与规范并重,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同时,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正在起草
的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
在现行有效的二十多个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中,北京、上海、浙江和四川等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依法登记。
由此可见,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四是,未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不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并不影响他们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他们仍然可以在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和共青团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因此,二次审议稿参照外省市志愿服务法规的规定,将本条例所调整的志愿服务组织限定为: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的条件过于严格,致使部分志愿服务组织不愿意登记,建议取消登记时对资产和经费的要求。
法制委员会认为,志愿服务组织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登记条件应当有别于其他社会团体。
适当放宽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条件,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3年底,民政部对公益慈善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登记时,不再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并简化登记事项,在公司办理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为了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志愿服务行为,需要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放宽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条件。
因此,二次审议稿规定,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
二、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管理机构
一审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六条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较多,指代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对是否将精神文明指导机构的职责纳入条例,各方分歧较大。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志愿服务组织等社
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国务院正在起草的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将民政部门作为志愿服务的主管部门。
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对草案关于民政部门的规定未作调整。
鉴于志愿服务的其他协调管理机构比较多,二次审议稿不再一一列举。
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共青团的志愿服务工作指导机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执法主体,可不在本法规中明确表述。
因此,二次审议稿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合并成一款,表述为: “有关单位和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
三、关于注册志愿者
对志愿者实现注册管理,引导和规范志愿者积极注册,有利于志愿服务队伍的健康发展。
对注册志愿者个人而言,成为注册志愿者以后,可以得到相应的优待,比如条例中涉及的获得星级认定和就学就业优惠等等。
实践中,注册程序并不复杂,一般在网上登记即可。
因此,参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央和市精神文明指导机构的有关文件,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志愿者注册作了规定。
四、关于政府扶持保障措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去“列入财政预算”的表述。
同时,有意见认为该款中“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的表述不准确,内涵太广。
二次审议稿采纳了以上意见,删去了该款。
五、关于志愿者的表彰和激励
针对条例中是否保留有关志愿者的表彰和激励制度,有两种相反的意见。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各种表彰激励带有功利色彩,建议弱化;另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些制度是有必要的,建议保留。
法制委员会认为,志愿服务是无偿的,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
但是,适当给予志愿者表彰和激励,有利于彰显政府和社会对其工作的认可和肯定,有利于引导大众知晓并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因此,二次审议稿保留了对志愿者表彰和激励的制度。
六、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分则各章应按规范内容的逻辑顺序和重要程度排列,建议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三章提前,把“保障和激励”一章放在后边。
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有意见认为,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志愿者星级认定的标准不够科学,不能以时间为唯一标准,而应当多方面综合评价。
对志愿者星级认定,民政部、团中央等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具体标准,条例可以不再重复。
因此,二次审议稿删去了草案第十六条中关于志愿者星级认定的具体标准。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对上位法法律责任条款的重复规定,增加了志愿服务组织未依法公开信息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来源:《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3期。